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之前较多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将债务人配偶列作共同被告的,排除债务人个人债务的情形,法院通常会判决债务人配偶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依据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由于起诉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责任通常会得到法院支持,越来越多的债权人选择起诉时将债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不但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常出现,现在还出现了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其他合同纠纷类案件中将债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
对合同纠纷案件中是否应判决债务人配偶承担共同责任,法官意见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不应在普通的债务案件中确定债务人配偶的责任,需要时可在执行阶段对债务人配偶追加或另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一并确认债务人配偶的共同责任,基于配偶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于是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就同类情形形成了不同的判决。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在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债务人配偶的共同责任存在诸多弊端:
一、会在当事人中形成效仿效应。只要债权人起诉债务人配偶就会得到法院支持,那就债权人而言,不会增加任何诉讼成本,即可免却以后可能须再追加债务人配偶责任的风险,债权人自然会选择列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如此一来,则可无限扩张至任何类型案件,从最初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到现在扩张至其他合同纠纷案件,将来还可出现在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从列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还可能出现要求列债权人配偶为共同原告的情形,如此必然造成民事诉讼的混乱局面。
二、不必要地增加了法院处理案件的难度。列债务人配偶作共同被告,法院不仅需要审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情况,还需要审理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状况,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同一案件中审理并判决,表面看提高了诉讼效率,实则不必要地增加了法官工作量、加大了审理难度。是否需要追究债务人配偶的共同责任其实是不确定的,只有在债务人用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或遭遇债务人配偶阻碍时,才涉及追究债务人配偶责任的问题,法院将不确定的情形假设为已确定在债务案件中一并处理,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不利于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
三、有违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众所周知,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涉及第三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直接确定债务人配偶的共同责任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有冲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债务人配偶对债权人的责任,但该条款其实是针对夫妻离婚时债务的处理,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变化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当未涉及离婚时,配偶一方所负债务除个人债务外当然地推定为共同债务,一方承担即意味着配偶必然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需追加配偶为共同债务人,就如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时无需债务人配偶作为共同一方在合同上签字一样,故债务人配偶的共同责任亦无需在债权人诉债务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
综上所述,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债务人配偶的共同责任存在诸多弊端。事实上,不一并确认债务人配偶的共同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如有必要,债权人可在执行阶段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在债务人配偶提出异议后债权人还可起诉债务人配偶追究共同责任。即使在执行阶段,追加债务人配偶作被执行人亦只是例外情形,故应严格限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列债务人配偶作共同被告,如债权人坚持列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亦不应支持。
但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即在起诉时债务人的婚姻关系发生了变化的,可列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债务人配偶作共同被告,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必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分担,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下,债务人与其原配偶对财产和债务的处理显然触及了债权人利益,影响了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鉴于债权人的这种合理的不安全感,债权人有权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追究债务人原配偶的共同责任,在此情形下法院亦应一并判决确认债务人原配偶的共同责任。
下一篇
合同审查的10个方面37个要点上一篇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