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老先生生前与老伴都居住在长宁区安顺路上的一处民宅。夫妇俩只生育了王女士一人。2004年,王女士的母亲去世,1个月后,王女士与刘先生登记结婚。
2015年10月,这套房子曾经引起纠纷,经法院调解,最终确认,房屋中属于王女士母亲名下的产权份额由王女士继承。因此,现房屋产权状态为:王女士父女各占二份之一。2个月后,王老先生因病去世。但令王女士没想到的是,丈夫却称岳父临终前留下口头遗嘱,愿将名下房产全部交予女婿刘先生。
庭审中,被继承人是否留有口头遗嘱成为了焦点。为此,刘先生出示了好友张女士的证明。据张女士说,她于王老先生临终前2天去医院探望因重症抢救的王老先生。她听到王老先生口头承诺死后把安顺路房子交与女婿刘先生来继承。而张女士也由此成为了这份遗嘱的见证人。
对此,王女士认为刘先生提供的父亲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原告刘先生提供的张女士出具的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被告王女士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所以法院对该份遗嘱不予采信。被告王女士作为被继承人王老先生的唯一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最终法院判决涉诉房屋中被继承人王老先生名下二份之一产权份额由女儿王女士继承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