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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借条的陷阱,否则血本无归!

发布者:金根土地纠纷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6日|分类:法律顾问 |146人看过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借条”和“欠条”混淆的情况,其实二者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别。所谓“借条” 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欠条” 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

那么,二者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区别呢?

一、“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是有所不同的:

1、形成的原因和代表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一般用于向自然人或者企业借款的情况,形成原因明确,其实质上就是一种借款合同的凭证,或者说是一种简化了的借款合同;而“欠条”是双方有业务往来,但是相关账款尚未结清,在结算的时候,应付款一方向应收款一方开具的书面凭证,能表示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可能因劳务、企业承包、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2、法律证明效力不同。“借条”证明借款关系,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欠条”不一定是借款,形成的原因很多,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3、诉讼时效不同。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三年;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

综上所述,“借条”与“欠条”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如果因为疏忽,将自己的钱借出去,而对方向你打了“欠条”,就存在无法追要的风险。

二、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有时会出现欠条转化为借条的现象,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有人认为,欠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一种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出具欠条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欠条上注明的资金。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欠条转化为借款,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定标准,人民法院自不应多加干涉,那么欠条转化为借条的行为当然有效。

而有的人认为,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确定债权债务的权利凭证,其形成的原因很多。如果双方是基于借贷关系形成的欠条,后来再转化为借条没什么不可以。但是,如果并非是基于借贷关系形成的欠条,当事人又将之转化为借款的,意味着出借人在并未实际交付款项的情形下也能产生借贷关系,这与传统民间借贷的特征不相吻合。因此,这种转化行为人民法院不应认可。

应当提出的是,由于债的形成原因很多,既可以基于民间借贷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卖、租赁、劳务、损害赔偿等而产生,还有可能基于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因此,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原因。

一般情况下,欠条转化为借条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欠条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2)欠条转化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欠条转化为借款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4)欠条转化为借款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不能仅仅依靠单一证据,而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分析,并且还要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三、“借条”的法律陷阱及对策

一份完整的借条,应该包括借款的数额、利息,借款原因、归还日期、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再仔细一点还可以包括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担保人的要写明担保期限和责任,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因此,看似一个简单的借条,其中包含不小的学问,要防止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条大做文章,给善良的人们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尤其是对以下列举的“问题借条”,要必须时刻保持足够的警惕。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自己的名字。有人在写借条时,故意用错白字代替身份证上的名字,甚至用自己的乳名、或者人们通常称呼的名字写在借条上。当债权人追要借款时,则称不是自己所借款项,以此抵赖拒账。所以,当写借条时,最好让债务人将身份证号也加在借条上,这样就能凭借身份证号码确定其本人,因为身份证号码在全国是唯一的。

2、让他人代写借条。借款时,借款人以自己不会写字、字体不好等为理由借口,让别人帮忙代写借条,而出借人碍于情面没让债务人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更有甚者,借款人后来补给出借人一张借据,至于是谁所写的出借人根本不知。针对这一现象,出借人出借时一定要让借款人守着自己书写借据,即使其真的不会写字,也应该在借条上按上自己的手印。

3、利用多音字玩文字游戏赖账。有些债务人利用一字多音的情况,故意设置陷阱,让人产生理解上的歧义,例如较为常见的“还”,既可以读“偿还”的“还”(huan),也可以读“还有”的“还”(hai),如果借款人偿还了一部分,重新写借条,注明“现还欠款xxx元”的话,到底是现在“偿还了多少钱”还是“继续欠款多少钱”呢?所以,出借人对于借条的内容应该反复阅读,不能留有歧义,给将来的催要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借条中不注明出借人。一份标准的借条应当具备“数额、时间、利息、出借人”等内容。一般来说,如果借条上不注明持条人,谁持有借条谁就是权利人,如果借款人将款项偿还后,出借人不能将借条退还,即使让出借人立下收据,也要防止他人持借条上再行索要。因此,遇到债权人不能退回借条时,除让其书写收条外,还要在收条上注明不能退回的原因。

5、利息约定应当以书面注明。借款有利息法律是支持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若当初未在借条中注明利息,而借款人又不承认的话,法院是不能支持索要利息的主张的。

6、借条中数额仅有阿拉伯数字容易被篡改。有些人喜欢在借条上仅写阿拉伯数字,而不注明大写,但阿拉伯数字间容易被人篡改加进数字,这会使借款的数额大出许多倍。因而,书写借条,按照传统的习惯,应当先写数额大写,然后后面加上括号,在括号内注明小写的阿拉伯数字。当出现大写与阿拉伯数字不一致时,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则倾向于认可大写数额。

7、“收”“借”不分留下隐患。有些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不是出具借条,而是出具收条,以此证明自己收到了出借人的款项,并且更有甚者连“借条”两个字都没有。当出现纠纷时,借款人则称是出借人偿还自己的,致使出借人讨债无门。因此,在书写借条时,一定要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8、借贷用途偷换概念设置陷阱。有些借款人在填写用途时,故意偷换概念,比如公司将借款写成股金,导致出借人催要借款时却无法索要,甚至有可能血本无归。因此,出借人在审查借条时,一定要看清借款人注明的用途,对于不符合自己本意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9、故意将“借条”写成“欠条”。上面已经论述过,借条与欠条是不一样的,有些借款人就是企图浑水摸鱼,将“借条”写成“欠条”,一旦过了诉讼时效便翻脸不认账,而出借人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没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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