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去世继母拿手写遗嘱证明分房 因为代书被判无效
2003年随着房改政策的实施,陆父将房屋买了下来。
2006年,陆父再婚,再婚妻子黄某某和陆家父子同住。陆某始终觉得和黄某某相处别扭,但由于无房,只能凑合住在一起。
2013年陆父去世。陆某和黄某某同在一个屋檐下生活更觉尴尬,再者陆某也要结婚了,为了以后住的舒心,他便想让黄某某搬走。但陆某也知道,虽然房屋不是父亲和黄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黄某某有一定份额的继承权。
因此,陆某找到黄某某开诚布公地商谈,意思是陆某补给黄某某钱,让黄某某搬走。但出乎陆某意料的是,黄某某拿出了一份陆父留下的遗嘱,内容大概是:该房屋由黄某某和陆某各继承50%,鉴于大儿子陆X在买房时出资2万,由黄某某补偿陆X5万元。因陆父自觉从小没有抚养女儿陆Z,心中愧疚,因此他自己的5万元存款由陆Z继承。遗嘱后面有三个人的签字:陆父、黄某某,还有陆父的弟弟、陆某的叔叔陆Y。
陆某看到这个,有些懵了。于是找到杨律师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手写遗嘱有效?
陆父留下的遗嘱内容均为手写,律师注意到,遗嘱内容的书写笔迹和最后陆父的签名不太一样,却和叔叔陆Y的签名笔迹比较相像,便询问陆某,遗嘱是其父亲笔书写。
陆某仔细辨认后也认为不是。为了能够确定,律师让陆某跟叔叔陆Y联系。陆Y承认,遗嘱是他代陆父所写,但陆父和黄某某的签字都是本人签的。
确定了这一点,律师明确告诉陆某,他父亲的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遗嘱,其父留下的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如果法定继承人之间无法自行协商解决,便只能通过诉讼途径。
陆父留下的遗嘱为什么无效?律师告诉媒体,我国法律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遗嘱形式。
陆某父亲留下的遗嘱是由陆某叔叔代写,显然不属于自书遗嘱,应属于代书遗嘱。法律对代书遗嘱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法律同时规定有三种人不能做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再看本案中在陆父遗嘱上签字的两个人,黄某某本身就是继承人之一,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