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代书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李X、张Y为夫妻关系,系李Z(已故)的父母。被告王芳系李Z的妻子,夫妻二人婚后共生育李A、李B两个女孩,现均已成人并能独立生活。
2006年初,李Z患病,在其生命垂危之际,于2006年12月8日对家庭资产作出处理,由被告李A代书,其内容为:“关于李Z现在家庭资产处理意见,首先此事全权委托大姑爷处理或大女儿李A处理。对资产定位以后,银行卡存于大女儿李A名下,由妻子王芳负责保管。资产总体分配情况:大女儿和二女儿各占约50%。使用原则……本内容需公证,一式多份。口述:李Z,2006年12月8日。笔记:李A,2006年12月8日。见证人:张利民、李X……”李Z于2006年12月13日病故。
李Z父母认为该份代书遗嘱不公平,剥夺了他们继承儿子遗产的权利,将王芳告上了法庭,要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李Z的遗产。
【审判】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是适用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Z于2006年12月13日病故,2006年12月8日李Z留下代书遗嘱,该代书遗嘱系继承人李A代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而李Z的遗嘱系继承人李A代书,违反法律规定,该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本案适用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