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1日,原告将160万元转入被告的建设银行帐户×××9126中,摘要注明“购房”。2011年4月1日被告通过转账将其中1476000元付至房屋结算资金托管专户。2011年5月17日,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祥云天都世纪**号房产登记在两被告的名下,各占50%的产权份额。两被告均确认涉案房产购买价为152.6万元,加上各种税费总计超过160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6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已由原告预交),法院收取9600元,由两被告负担。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