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9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21日,原告将160万元转入被告的建设银行帐户×××9126中,摘要注明“购房”。2011年4月1日被告通过转账将其中1476000元付至房屋结算资金托管专户。2011年5月17日,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祥云天都世纪**号房产登记在两被告的名下,各占50%的产权份额。两被告均确认涉案房产购买价为152.6万元,加上各种税费总计超过160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60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已由原告预交),法院收取9600元,由两被告负担。

风险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有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