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仁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谈同股不同权及其对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行性(一)

发布者:孙仁杰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公司法 |564人看过

前言

某种程度上,现在的创业型企业仍然面临着长久以来的融资难问题,因为他们有限的规模很难从商业银行得到贷款。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股权投资的热情和环境正在给创业型企业新的融资选择,特别是那些极具发展潜力的创业型企业,在初创期就会受到大量财务投资者的青睐与追捧。

尽管腰缠万贯的财务投资者与求钱若渴的创业型企业本该如同干柴烈火而一拍即合,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创业型企业的原始股东会顾虑引入投资后丢失公司控制权,而财务投资者会担心在放弃目标公司管理权前提下的投资会使自己陷入被动甚至血本无归。由此,对于同股不同权的需求应运而生,而且作为一种可调和并有助于促成投融双方合作的安排,同股不同权存在广阔的市场和普遍的关注。

本文中,笔者首先简单剖析中国公司法下股东权利的内涵,再通过划分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结合京东、阿里巴巴的案例介绍同股不同权在美国的制度环境和实践运用。最后浅析在中国公司法[1]下聚焦有限责任公司方面之同股不同权的可行性及其实现方式。

我拥有公司的股权,那么法律上我到底有哪些权利?

在谈同股不同权之前,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股权在中国公司法下的内涵。股权,顾名思义,即是指股东权利。那么,作为一名在中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有哪些基本权利呢,主要梳理如下:

  1. 股东享有身份权。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 …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2. 股东享有分配红利权。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

  3. 股东享有优先增资权。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 股东享有对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5. 股东享有异议回购请求权。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 股东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7. 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 … ”

  8. 股东享有参与公司决策权。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9. 股东享有董事监事决定权,依据同上。

  10. 股东享有对董事高管的监督权。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作为股东所享有的股权主要包括了这么十项权利。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前六项权利主要事关股东自身利益,而后四项权利主要体现股东对公司的管理,通说一般归纳前者为股东自益权,后者为股东共益权

当然,股东自益权和股东共益权之分并非停留在理论层面,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法律允许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合理限制其部分股东权利。尽管,前述规定采取列举式的表述,即“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但该规定限制的股东权利仅局限于股东自益权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得到了明确。如原告金为良诉被告沈树荣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中(案号:(2017)浙0110民初4686号),主审法院就明确在判决的法律理由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 … 也仅是允许在合理限度内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作限制,并不涉及表决权等共益权的限制”。可见,股东权利并非铁板一块,至少在股东自益权和股东共益权这一分类的层面上就已经被区别对待。

同是一家美国公司的股东,在股息分配时可以有天壤之别?

接下来,通过管窥美国的法律规定、制度设计及案例实践,分别以股东自益权和股东共益权之分类来进一步认识同股不同权。

从某种程度上,优先股是股东自益权基础上同股不同权的典型产物。以美国法律为例,根据《美国示范公司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2016 Revision)”§ 13.01的规定,“Preferred shares’ means aclass or series of shares whose holders have preference over any other class orseries of shares with respect to distributions.”,即将优先股定义为一种或一系列持有者在分配上(主要是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于其他种类股权的股权。

再看聚集大量企业的特拉华州所适用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151的规定,“(c) The holders of preferred or special stock of any class or of anyseries thereof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eive dividends at such rates, on suchconditions and at such times as shall be stated in the certificate ofincorporation or in the resolution or resolutions providing for the issue ofsuch stock adopt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s hereinabove provided, payablein preference to, or in such relation to, the dividends payable on any otherclass or classes or of any other series of stock, and cumulative ornoncumulative as shall be so stated and expressed. When dividends upon thepreferred and special stocks, if any, to the extent of the preference to whichsuch stocks are entitled, shall have been paid or declared and set apart forpayment, a dividend on the remaining class or classes or series of stock maythen be paid out of the remaining assets of the corporation available fordividends as else in this chapter provided. (d) The holders of the preferred or specialstock of any class or of any series thereof shall be entitled to such rightsupon the dissolution of, or upon any distribution of the assets of, thecorporation as shall be stated in 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or in theresolution or resolutions providing for the issue of such stock adopted by theboard of directors as hereinabove provided.”,即(c)任何类别或任何系列的优先股或特殊股股票的持有人应当有权获得股息。股息的比例、支付条件及时间应当在公司注册证明中、或者在董事会依照上文规定为发行该等股票而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中做出规定。此等股息应当优先于就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类别或任何其他系列股票应支付的股息支付,也可以按照在公司注册证明或上述决议中规定的、与就任何其他一个或多个类别或任何其他系列股票应支付之股息的关系支付,是否可以累积应当同样在公司注册证明或上述决议中做出明确规定。当优先股或特殊股的股息(如有,在该等股票享有优先权的范围内)应当予以支付、宣布支付并预留款项进行支付的时候,其他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股票的股息可以随后,按照本章其他规定,采用可用于支付股息的公司剩余资产进行支付。(d)任何类别或系列优先股或特殊股的持有人,在公司解散或者就公司资产进行任何分配时享有在公司注册证明中、或者董事会根据上文所述规定为发行此等股票所通过的一项或多项决议中规定的权利。

优先股据此也体现出一种类似债的特征,较之普通股,优先股持有人所享有的优先回收投资(固定股息)的权利使得投资更具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反之,相对于债权,在可转换优先股的设置中,优先股又是可以转换成普通股的,使其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的股权性质得以保留。所以准确讲,优先股是一种介于普通股权与债权之间的权利设计,也正是这种制度设计满足了投融双方交易中的实际需要,丰富和发展了美国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


碍于篇幅有限,敬请继续关注《浅谈同股不同权及其对中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可行性(二)》。


*****



[1]除非特别指明,本文中所称的中国公司法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港澳台)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学习交流目的发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被视为广告、法律意见,阅读和传播本文内容不构成建立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作者不对本文内容做日常性维护、更新,本文内容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政策环境变化。读者在就自身案件获得执业律师专业意见之前,勿以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作者亦不承担因有关本文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损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