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的杨某因酒后并无证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后,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和处罚金。
10月29日下午,灵山县某汽车修理厂的修理工杨某下班后偷开顾客停放在修理厂的车辆到朋友家吃饭,晚九点多钟左右,酒足饭饱的杨某驾驶车辆返回灵城,当车辆行驶到县道横灵线路段时,撞上了一辆迎面而来的轿车,轿车被撞停后横躺在公路上,而面包车却飞入了离路面1米多远的菜田里,所幸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被撞轿车的驾驶员马上报警。
灵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案后火速赶到事故现场处理勘查,在事故现场,当交警向杨某了解事故发生过程时,杨某仍然处于醉酒状态,民警只好将他带回交警大队,对他进行酒精检验。结果,酒精含量为100亳升血液中含酒精177毫克,属于醉酒后驾车。待杨某清醒后,民警对他进行讯问中得知,杨某还无证驾驶。
杨某因为醉酒并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警方依法对其执行行政拘留20天,并处罚金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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