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治国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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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如何维权

作者:安治国律师团队时间:2018年09月1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23次举报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彼此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原告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原告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由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经过审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

本案是一个离婚损害赔偿的成功案例,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也可以明确在婚姻存续期间遭受家庭暴力,遭受家暴的一方应该及时取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好多受害者或者碍于颜面或者法律意识淡薄,一味的忍让使得暴力不断升级、甚至发展为恶性的家庭暴力事件。因此,遭受家庭暴力要及时取证,勇敢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那么,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该如何进行取证呢?

一、可以向当地妇联寻求维权援助,或者找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调解并将相关的书面记录予以保存,可为以后离婚赔偿作证据;

二、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报警,警方会对家暴现场调查取证并进行备案;

三、遭受家庭暴力后及时到医院就诊,严重的要进行伤情、伤残鉴定,并保存好诊断证明书、验伤报告及伤残鉴定书;

四、加害方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其中承认自己有家庭暴力行为,均可以作为证据;

五、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对留下事发时的录音、录像或者受伤照片;

六、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受家庭暴力,要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果婚姻走到尽头对方又不愿意离婚的,这些证据也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以及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安治国律师,男,兰州大学本科毕业。自执业以来,办有马进孝贩毒案;岳某、何某、吕某、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120********03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