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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承揽人依法享有留置权

发布者:宋耀武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777人看过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 01 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4 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xx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xx区xx镇xxxxxx村x村x巷x号。

法定代表人:程xx。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x (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 9 8 0年4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x县xx镇xxx村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6 1 0 3 2 6 1 9 8 0 04 08xxxx,系东莞市xxxxx精密模具加工厂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宋耀武,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xx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裁第二人民法院(2 0 1 1)东二法民二初字第9 0 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 0 1 0年5月5日XXXX公司与张XX经营的东莞市XXXXX精密模具加工厂签订了一份《模具采购合同》,约定:张XX为XXXX公司定作模具两套,分别系TP一1 3 0 3底座模具和TP一1 3 0 3按钮模具,前一套模具定作款为5 0000元,后一套模具定作款为4 0000元,合计90000元;张XX有义务保证模具稳定性,在试模合格后送样确认,并及时通知XXXX公司,并根据由XXXX公司提供的材料小批量试产5万件产品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交模,交模时必须提供《模具图纸》、《模具尺寸检测报告》、《试模报告》、 《环保协议书》、 《整套试模样品》,如资料不齐全,XXXX公司有权拒收模具,模具交期为4 5个工作日,张XX必须按约定交期交模,如超期2 5天模具仍无法修复或无法交模,XXXX公司有权取消合同,回收定金,且有权要求张XX赔偿总货款2 0%的迟延损失;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时付订金百分之三十,试模合格并小批量试产累计五万件验证模具合格后付百分之四十,余款百分之三十从上次付款日计算三个月内累计付清。合同签订后,XXXX公司依约支付了定金3 0 0 0 0元,并于2 01 0年5月6日向张XX出示了TP一1 3 0 3底座模具和TP一1 3 0 3按钮模具的图纸。在张XX依照图纸的要求定作模具期间,XXXX公司多次要求张XX按照修改后的图纸要求进行修模,其中TP一1 3 0 3按钮模具修改三次并进行试模后,于2 01 0年1 2月2 4日交付XXXX公司,而TP一1 3 0 3底座模具在先后修改五次后,XXXX公司仍要求修改,张XX进行修改后送去样品,但以XXXX公司没有支付定作款为由拒绝交付TP一1 303底座模具。

另查,张XX提供三份总额为1 4 8 3 0元的对账单,该三份对账单具体清晰的列出1 4 8 3 0元的构成,其中包括:送货日期、采购单号、东一型号、数量、单间、总价及备注,其中显示在2 0 1 0年8月2 2日,交付了根据客人提供的材料所生产的1 3 0 3上盖(PA4 6)、1 3 0 3mo l d i ng(PA4 6)各1 0 0 0 0件。XXXX公司确认该1 4 8 3 0元是包括改模、试模(三次免费试模后再行试模需要支付费用)以及其他零部件的生产费用,因多次的改模导致XXXX公司产生材料损耗,遂经双方协商一致打折支付上述款项。2 0 10年1 2月2 4日,XXXX公司写下“总价为1 4 8 3 0元,折后价1万元人民币整’,后向张XX支付了1 0 0 0 0元,张XX的员工杨X出具一份收据,确

认收到“东一九、十、十一月份货款壹万元。”

XXXX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XXXX公司与张XX于2 0 1 0年5月5日签订的《模具采购合同》;2、张XX向XXXX公司返还款项4 0 0 0 0元并赔偿损失1 8 0 0 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XX全部承担。

以上事实,有模具采购合同、送货单、对账单、收据、原始图纸、改模图纸和原审法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XX公司是否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关于TP一1 3 0 3按钮模具的交付问题。依照《模具采购合同》中关于“其他具体技术参数参照产品图纸’’以及双方于原审庭审中的陈述意见可认定,张XX应当按照XXXX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纸之数据要求制作模具。张XX迟至2 01 0年1 2月2 4日才将合同项下的TP一1 3 0 3按钮模具最终交付并非基于自身原因,而是基于XXXX公司的多次修模要求,且修模并非因张XX没有按照产品图纸要求制作模具,而是因XXXX公司自身提供的产品图纸存有问题而需修改数据。因此,XXXX公司以迟延交付TP一1 3 0 3按钮模具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

关于TP一1 3 0 3底座模具的交付问题。张XX提供的三份对账单上虽然没有XXXX公司的盖章确认,但该对账单具体明确列明双方认可的1 4 8 3 0元试模、修模款的构成,在XXXX公司未能就双方确认的1 4 8 3 0元试模、修模款的构成.进行解说或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采信张XX提供的对账单,认定张XX已经试模生产五万件产品。XXXX公司主张试模生产产品不符要求,但从其接收该试模生产产品并支付相应货款,故对XXXX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依照双方在《模具采购合同》中关于“试模合格,小批量试产累计五万件验证模具合格后,付百分之四十,余款百分之三十从上次付款日计算三个月内累计付清’’的约定,TP一1 3 0 3底座模具定作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在模具款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XXXX公司拒绝支付定作款,张XX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拒绝交付TP一1 3 0 3底座模具。因此, 即使张XX尚未交付TP一1 3 0 3底座模具,也不能成为XXXX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XXXX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款项4 0 0 0 0元及支付赔偿金1 8 0 0 0元,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XX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6 2 5元,由XXXX公司承担。

上诉人XX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双方交易的基本过程。2 0 1 0年5月5日双方签订合同后,XXXX公司向张XX交付相关资料并通过银行转账向张XX支付款项4 0 0 0 0元,但张XX在合同订立后一年,至今仍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模具产品,未按照合同约履行义务。二、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张XX已交付的一套模具不符合合同的约定。2、张XX提供的1 4 8 3 0元对账单不包括改模、试模费用。3、原审认定张XX对底座模具行使留置权存在错误。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行使留置权是存在一定条件的,在本案中,张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加工制作的底座模具已合格,其失去行使底座模具留决张XX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张XX答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双方于2 01 0年5月5日签订合同后,XXXX公司向张XX支付3 0 0 0 0元定金,张XX依照合同和XXXX公司交付的产品图纸加工模具,模具按期加工完毕之后,由于XXXX公司设计的图纸存在严重缺陷,试模结果达不到预期目的,便提出修改原设计图纸,请求张XX继续为XXXX公司按照修改后的图纸修模,张XX多次与XXXX公司沟通并修订图纸设计,最后达到产品设计要求。XXXX公司对该两套模

具验收后,收取按钮模具留厂,对底座模具直到2 011年2月2 6日仍提出修改。期间XXXX公司在2 0 1 0年8月至1 2月要求张XX批量生产所需产品,张XX共为XXXX公司生产1 0万件产品。后XXXX公司支付1 0 0 0 0元给张XX。模具余款6 0 0 0 0元一直未付。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依照我国《合同法》与《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张XX的诉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除以下事实认定外,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均予以确认:XXXX公司于一审庭审期间确认1 4 8 3 0元是包括试模(三次免费试模后再行试模需要支付费用)和其他零部件的生产费用。

另查明:二审庭审期间,XXXX公司主张,1 4 8 3 0元是其他零部件的费用,但是具体包括哪些零部件则不清楚,置权的先决条件,其行使留置权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是无效的。综上所述,XXXX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模具采购合同》;2、改判张XX返还款项3 0 0 0 05~;3、改判张XX支付赔偿金1 8 0 0 0元;4、判决张XX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张XX答辩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双方于2 01 0年5月5日签订合同后,XXXX公司向张XX支付3 0 0 0 0元定金,张XX依照合同和XXXX公司交付的产品图纸加工模具,模具按期加工完毕之后,由于XXXX公司设计的图纸存在严重缺陷,试模结果达不到预期目的,便提出修改原设计图纸,请求张XX继续为XXXX公司按照修改后的图纸修模,张XX多次与XXXX公司沟通并修订图纸设计,最后达到产品设计要求。XXXX公司对该两套模

具验收后,收取按钮模具留厂,对底座模具直到2 011年2月2 6日仍提出修改。期间XXXX公司在2 0 1 0年8月至1 2月要求张XX批量生产所需产品,张XX共为XXXX公司生产1 0万件产品。后一XXXX公司支付1 0 0 0 0元给张XX。模具余款6 0 0 0 0元一直未付。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依照我国《合同法》与《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张XX的诉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除以下事实认定外,对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均予以确认:XXXX公司于一审庭审期间确认1 4 8 3 0元是包括试模(三次免费试模后再行试模需要支付费用)和其他零部件的生产费用。

另查明:二审庭审期间,XXXX公司主张,1 4 8 3 0元是其他零部件的费用,但是具体包括哪些零部件则不清楚,但不包括改模、试模的费用;合同中没有对模具批量生产的费用进行约定,所以XXXX公司按照交易惯例对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了单独支付费用。而张XX则认为,1 4 8 3 0元是包括改模后生产的小批量的1 0万个产品的费用、试模产生的费用和修模需要的新零部件的费用;合同第四条第六项有关小批量生产,是由XXXX公司提供材料,张XX进行小批

量生产5万件产品确认无问题,则可交模,所以不存在XXXX公司所说的小批量生产要额外交付费用。

再查明,关于模具图纸问题,张XX于一审庭审期间提交按钮模具原始图纸一份以及修改按钮模具图纸三份,底座模具原始图纸一份以及修改底座模具图纸六份。上述图纸部分有XXXX公司员工覃XX签字确认。XXXX公司于二审庭审期间先是确认张XX提交给法庭的模具图纸都是其提交给张XX的模具图纸,后又陈述其没有要求张XX修改模具图纸。

以上补充事实,有一审庭审笔录、二审庭审笔录、张XX提交的图纸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XXXX公司是否有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关于按钮模具的交付问题。XXXX公司上诉称,张XX未按期交付按钮模具。张XX则辩称,其未按期交付模具是因XXXX公司多次修改模具图纸,责任在于XXXX公司。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张XX主张XXXX公修改模具图纸,并提交原始模具图纸以及修模图纸予以证明,上述模具图纸部分有XXXX公司员工覃XX签字确

认。XXXX公司于二审庭审期间先是确认张XX提交给法庭的模具图纸都是XXXX公司提交给张XX的模具图纸,后又陈述其没有要求张XX修改模具图纸。因XXXX公司有关图纸的陈述前后矛盾,故本院对XXXX公司有关图纸的陈述不予采信。张XX的上述主张,有XXXX公司的员工覃XX签字确认的模具图纸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因XXXX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修模是因张XX未按照图

纸要求制作模具,故本院认定张XX修模是因XXXX公司提供的模具图纸存在问题而多次进行修改。张XX因XXXX公司多次要求修模而迟延交付按钮模具,迟延交付模具的责任在于XXXX公司。因此,XXXX公司以张XX迟延交付按钮模具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底座模具的交付问题。XXXX公司上诉称,张XX未交付底座模具,因此其可解除合同。经查,双方在《模具采购合同》中有关付款方式约定为: “试模合格,小批量试产累计五万件验证模具合格后,付百分之四十,余款百分之三十从上次付款日计算三个月内累计付清。”即模具款项支付前提为试模合格。张XX主张底座模具试模合格,并提交三张对账单、收据以及吴婷惠签字的单据予以证明。三张对账单记载1 4 8 3 0元的构成,即试模、修模以及部分零部件司多次的费用,但没有XXXX公司的盖章确认。XXXX公司对上述三张对账单不予确认,但确认其已支付1 0 0 0 0元款项(1 4 8 3 0元打折后价格)给张XX。张XX主张1 4 8 3 0元是包括改模后生产的小批量的1 0万个产品的费用、试模产生的费用和修模需要的新零部件的费用。XXXX公司于一审庭审期间确认1 4 8 3 0元是试模和其他零部件的生产费用,二审庭审期间又改称1 4 8 3 0元是其他零部件的费用不包括改模、试模的费用。鉴于XXXX公司在一审、二审庭审期间有关1 4 8 3 0元的构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且对1 4 8 3 0元款项不能作

出合理的解说,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据此,本院认为张XX的陈述更为可信,并采信张XX提供的三张对账单。该三张对账单记载底座模具已试模生产5万件产品,且有收据以及吴XX签字的单据可证明XXXX公司已支付试模生产的产品的款项,在XXXX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底座模具不合格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底座模具试模合格。底座模具付款条件已经成就,XXXX公司拒绝支付底座模具定作款,张XX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底座模具行使留置权。张XX未向XXXX公司交付底座模具不构成违约。XXXX公司以张XX未交付底座模具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XXXX公司向张XX支付底座模具款项之后,张XX应向XXXX公司交付底座模具。

综上,XXXX公司请求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原审对XXXX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款项4 0 0 0 0元以及支付赔偿金1 8 0 0 0元的诉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XX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 0 0 0元,由上诉人XXXX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谢冠东

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邹凤丹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震聪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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