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飞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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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瀛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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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代理商无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代理费,律师介入成功驳回代理商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者:熊飞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14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90104民初41033号

【委人】XX*付(广东XX公司(被告)

【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代理单位】广东XX

【主办律师】袁XX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温*于2019年7月与被告XX付公司签订《省级代理商协议》,约定授权温X代理公司的刷脸产品和设备,代理费29999元,并在此后购买了3台刷脸机具用于推广销售并可以通过其销售的刷脸机具赚取收益,购机款共5397元。后温X认为公司变更补贴政策、商户费率等原因,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2019年9月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退还代理费及购机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为处理。

(文中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在接受委托后,与XX付公司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方式、代理商获取利益的渠道和方式以及利润范围,如何确定等情况。随后前往公司指导、协助工作人员搜集相关证明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材料,并起草了答辩状和证据清单,并积极开庭。庭后根据庭审情况再就原告温X的部分主张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出具情况说明予以反驳。最终于2020年3月9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温*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温*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XX付公司改变设备激活补贴政策和商户费率是否属于违约

2、XX付公司是否存在代理商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情况下拒不支付补贴费用的违约行为

律师点评

在合同纠纷中,法律规定是很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大多数合同都是首先以合同当事人约定为主,非法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本案中双方有签订书面《省级代理商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所以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均不属于违约行为,本案中的原告温*亦无证据证明XX付公司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故而需自行承担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不利后果。在此也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需谨慎、详细阅读合同全部内容,对于有歧义或者对己方明显不利的约定要修改确认后再签署,必要时聘请律师介入,这也是最有利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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