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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房屋采光权被侵犯的维权思路

发布者:扬远商事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4日|分类:人身损害 |650人看过

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以及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高楼大厦迭起的数量与日俱增,房地产建筑的高度和密度也随之不断提高,城市土地空间得以充分利用。可与此同时,违规建设、不合理的城市规划、为寻求便利的屋顶乱架乱搭等现象也屡见不鲜,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各种相邻权纠纷,其中“相邻采光、日照纠纷”近几年较为常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新建的高层建筑物遮挡了自家房屋的采光是否构成侵权?构成侵权又该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权利?


何种情况下能够认定房屋采光权受损?


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一般来说为满足权利人的居住或使用目的,房屋需要具备一定的日照标准,当房屋的日照标准受影响无法满足权利人的日常使用时,就会认定房屋采光权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对于一些具有特殊用途的建筑,比如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文教卫生类的建筑也会有根据其实际用途确定具体标准。具体到实际案情,法院会在审理的过程中综合房屋使用性质、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区划等各方面来确定为实现房屋使用目的,房屋所应满足的具体采光权标准。


如何维护自己的采光权呢?


首先需要确定房屋的日照时数是否符合前述标准,如果房屋权利人觉得自己的房屋日照太差,可以通过委托专门的机构做日照分析,确定房屋实际的日照时数是否满足相关规定,法院也需要通过相关鉴定获得日照分析报告,进而判断房屋采光的受影响程度,作出判决。


维权方式主要有两个路径,一个是向有关部门举报,一个是向法院起诉。如果新建的建筑导致其他房屋采光受到严重影响,那该建筑可能存在违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停止施工或者拆除。如果新建工程主体已经建成,这条路径基本很难维权,虽然它的违法性显而易见,但是由于拆除的阻力巨大,所以要求拆除显然是不现实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违章建筑最终没有被强制拆除的原因。另外一个路径就是向法院起诉,但是基于上述理由,即使向法院起诉后被认定侵犯采光权,最终可能也仅是判决赔偿损失。换言之,无论选择何种维权方式,除非是个人小范围内的加盖、改建,否则要求拆除是很难实现的。


如果挡光建筑具有合法的审批手续是否无法要求其承担责任?


当然不是这样的。一般情况下,一个工程经过合法审批建造是不应该对相邻建筑物采光产生太大影响的,可是现实中也确实存在某些项目建设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但依旧对周围建筑造成挡光的情况。根据当前主流的裁判观点,侵犯采光权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建筑物本身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与是否侵犯相邻建筑物的采光权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建筑物符合规划要求,只能说明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明显过错,但侵犯采光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并不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存在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即可认定。所以,对于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符合规划、设计规范的项目侵犯采光权,仍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采光权受侵害时赔偿数额该如何计算呢?


对于相邻采光、日照侵权的赔偿标准,至今国家尚无统一的明文规定,而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大多年代久远,所规定的赔偿数额及标准也难以在案件中直接适用,因此,根据近几年的司法实务总结,基本上有四种赔偿方式,第一种是房屋价值贬损评估法,也就是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因为被遮挡而导致房屋市场价值减少的数额,并以此作为赔偿数额:第二种是法官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酌情确定一个赔款总额;第三种是先确定采光权侵害的面积,然后根据公平原则、地方商品房均价、经济发展水平,再参照其他城市的赔偿数额,由法官裁定每平方米的赔偿标准,两项相乘从而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或确定每年度每平方米的赔偿标准,按照总面积和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总赔偿额;第四种是确定因采光受损导致年度电费、采暖费的额外支出,再结合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总赔偿额。具体到个案的赔偿数额,一般由法院在实际案情的基础上结合自由裁量权,选取最适用于案情的计算方式进行确定,当事人亦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思路。


综上所述,正所谓一寸“光”阴一寸金,当房屋采光权受到损害,严重影响日常生活居住、导致房屋价值贬损时,无需退让忍耐,建议尽快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最终无法换回原有的日光,也能够为自己损失的日光追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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