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刑事李常永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3日 4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挪用公款罪】挪用钱款用于单位利益的意见被采纳,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承办律师:马兵律师、赵越律师
联系电话:18526338898
【案情简述】
被告人郭某在任天津市某卫生局领导及某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期间,伙同王某、刘某、顾某等几人,挪用服务中心下属单位XXX养老院公款高达330万元,用于被告人王某、刘某、顾某验资注册成立医院。另查明,被告人郭某又挪用该养老院公款20万元借给其表哥用于经营鱼塘。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辩护方案】
马兵律师和赵越律师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 马兵律师和赵越律师发现:
1、被告人郭某在本案涉诉金额中330万元是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且为了单位利益,本案挪用的款项没有用于营利活动,被告人不存在个人经营行为。
2、被告人郭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全部涉案款项已经在案发前全部归还,并未造成任何损失。
4、被告人郭某无犯罪前科,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且被告人当庭认罪,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可从轻处罚。
5、本案具有社会影响方面的特殊性,注册成立的医院事实上吸收了大量民营资金,该医院扩建工程已顺利结束,被告人郭某在工作岗位上具有突出贡献。
马兵律师、赵越律师以此为突破口,积极与法院、阅卷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当面的、书面的辩护意见交流,并最终赢得了认可。
【裁判结果】
经过马兵律师、赵越律师的积极沟通和有效辩护,被告人郭某最终依法判处缓刑。
【本站点评】
马兵律师无时无刻不在为当事人忙碌奔走,他的法律服务足迹遍及天津、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江苏、广东、浙江等全国各地,他以精深的业务能力、严谨的工作态度、真诚的服务理念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与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