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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能替代离职证明吗

作者:吉峰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0次举报


基本案情

小郭原为叮当公司的员工,从公司离职3日后返回公司,要求公司为其出具离职证明。叮当公司认为小郭离职时公司已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足以说明小郭已经离职的事实,便予以拒绝。小郭主张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完全不同,无法相互替代,公司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是违法的。公司拒绝为小郭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合法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替代离职证明?

律师说法


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凭据,也是劳动者再次就业或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重要资料。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出具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本事件中,如果叮当公司在小郭离职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所有要素,则可以认定叮当公司已经为小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公司无需再次出具离职证明。反之,叮当公司有义务为小郭另行出具离职证明。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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