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陈某为夫妻,共同拥有案涉房屋所有权,并长期对外出租。二人已在房屋楼梯口张贴告示,明确告知租户禁止在楼梯间、安全出口及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包括锂电池),并在楼道配备了灭火器等消防设施。2021年9月某日,租户冯某在出租屋内将锂电池放置于煤气灶台下方充电,后因电池问题引发火灾。冯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的利害关系人张某乙等人以张某甲、陈某未尽房屋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冯某死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二人与电池生产商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某甲、陈某辩称,引发火灾的锂电池由张某乙、冯某自行所有、控制和使用,房屋质量与事故无因果关系。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案涉事故的起火原因为案涉房屋厨房灶台下中部位置锂电池故障着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房屋不属于公共场所,不能苛责张某甲、陈某每天进屋逐一排查,而且张某乙等人在二审法庭调查中亦确认张某甲、陈某已在楼道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据此,应认定张某甲、陈某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故无需对案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裁判要旨对厘清租赁关系中的责任边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固有隐患承担保证责任,并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的警示、提示及基本的消防保障措施。本案中,出租人已通过张贴告示明确禁止室内充电,并配备了灭火器,这已尽到了与其管理能力、风险预见范围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
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房屋的实际控制、使用行为负有直接的、首要的安全责任,尤其应对其自行带入并使用的大功率电器、锂电池等物品的合规使用与安全状态负责。法院认定不宜苛求出租人每日入户排查,这精准地划分了“物的安全保障”与“人的行为安全”之间的责任归属,符合风险控制理论与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