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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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都有哪些?

发布者:李彩红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324人看过

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六)一方不务正业,好逸恶劳,沾染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致使夫妻关系恶化的;

(七)一方虐待、遗弃对方,经教育不改,对方不谅解的;

(八)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因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经调解无效的;

(九)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打骂,互不谅解,无法共同生活,经调解和好无效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

当然,因为婚姻关系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每个家庭都有不同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列类型的离婚案件,可分别情况做不同处理:

(一)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二)一方向对方索要了财物,但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三)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夫妻关系原来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四)因一方升学、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对喜新厌旧的错误思想行为,要依靠有关单位和组织进行批评教育,并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的,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仍无改善者,可调解离婚或者判决离婚。

(五)因生女孩或者采取节育措施而提出离婚的,应依靠有关组织和群众对其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思想进行批评教育以使其认识错误,尽量调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来较好,即使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六)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一方身体不好,或者缺乏生产技术,收入较低,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如果夫妻原来感情较好,应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夫妻互相谅解,互相帮助,和睦团结,调解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

(七)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夫妻感情原来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确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经安排好患者的监护问题,可准予离婚。

(八)因一方劳动改造,对方提出离婚的,应在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下,考虑有利于劳改人员的改造,以及刑期长短和罪行的性质等情况,予以处理。对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刑期不长,应尽量做好工作,经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总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关系尚可维持的,不准离婚;夫妻关系无法维持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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