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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开具发票,买方能否拒付款?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325人看过

【案情】

  2018年7月24日,原告某集团公司与被告某设备公司于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数控定梁龙门式铣床一台,单价120万元。交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70天。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发货前付清全款,以银行承兑或电汇结算。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被告承担,计人民币29000元(已预付)。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发货义务,被告于2018年8月14日支付货款40万元、于2018年12月8日支付货款50万元,合计90万元。剩余30万元货款被告迟迟未能支付,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设备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3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庭审中,被告某设备公司辩称,被告支付90万元货款后,原告仅开具了40万元的发票,另外50万元未出具发票,为此,原告作为先履行一方未开具发票之前,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付剩余货款30万元。

本案中,被告某设备公司支付了90万元的货款,但原告某集团公司仅出具了40万元的发票。被告某设备公司以原告某集团公司作为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提出先履行抗辩,但鉴于开具发票虽然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与支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不具有对等性,故是否开具并交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情形。笔者认为,如果出卖人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时,应由买受人独立诉请履行或向税务部门举报,而不应在出卖人主张货款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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