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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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婚,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否侵犯再婚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

发布者:汤丽律师|时间:2019年12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906人看过

基本案情


一、原告与被告徐飚系夫妻,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被告尹欣怡系徐飚的非婚生女儿。

二、2014年9月原告和徐飚的父亲均收到尹欣怡的母亲尹丽芳发送的短信,被告知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判令徐飚按每月2万元给付尹欣怡2014年2月至同年6月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尹欣怡2万元抚养费至其20周岁止。

三、在原告的追问下,徐飚方称尹丽芳曾于2014年4月以尹欣怡的名义提起诉讼。经向法院查询得知尹丽芳曾于2008年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作了判决。

四、现因(2014)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4)46-徐少民初字第60号判决,改判抚养费每月2000元。

裁判结果


一、一审法院认为60号判决原告未参加诉讼,判决时原告与被告已成为夫妻,且原被告不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该判决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准许撤销60号判决。

二、被告尹欣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徐某支付的抚养费虽然高于一般标准,但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在父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被告徐某的的收入有升高,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60号判决未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判决撤销原判。

裁判要点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妻一方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乙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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