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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高速公路公司被判赔偿5万!怎么回事?

作者:付志军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75次举报

  行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高速公路公司被判赔偿5万!怎么回事?

  一名行人横穿高速公路,被车辆撞倒后又遭多辆汽车碾压身亡。这样的事故,谁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高速公路公司因管理上存在疏漏,被判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先被前车碰撞

  又被后车碾压

  2016年10月6日凌晨,村民史某像往常一样经由一条小道,准备穿过沪苏浙高速公路到自家养殖的鱼塘去。岂料,史某这次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幸运。在横穿公路时,徐某驾驶了私家车恰好路过,车身碰撞刮擦到史某,史某当时就倒地不起。然而,更可怕的是还在后面,史某倒地后,徐某并未察觉自己撞了人,就将车开出去了,紧接着,倒地的史某就遭到数辆车的连续碾压。

  之后,史某的亲属将碾压致史某死亡的车主及其相应的保险公司、沪苏浙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余万元。

  前车车主:

  “当时没有看见行人”

  此次事故造成史某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损坏,高速公路路产损失。2016年11月2日,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史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车主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庭上,车主徐某辩称:“我当时没有看见行人,以为是什么东西砸到车上。”徐某停下车之后就报了警,此时已经开出三、四百米。

  后面的车主黄某辩称,前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没有设立警示牌,导致后面行驶的车辆不知道前面发生事故,所以应该由前车和交警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徐某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约208194元。

  高速护栏年久失修

  公路公司需担责10%

  高速公路沪苏浙公司则辩称,原告起诉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对案发时的道路“采取了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管理到位、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史某进入高速公路的路段周边护栏存在缺失和缺损情况,承办法官几次前往勘察现场,发现护栏仍未进行维护,地面长期有人行走,已形成通道。因此,沪苏浙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及时维护,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情认定超过交强险部分由沪苏浙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约520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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