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念劬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3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因为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商初字第0354号 原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蓓,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劬。 被告因为科技无锡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锡XX公司诉被告因为科技无锡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锡XX公司于2014年5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锡XX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锡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无锡XX公司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B11年 (优于77.2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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