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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发布者:赵庆涛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637人看过

   饱受诟病的《婚姻法解释二》24条,终于有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修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个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并没有解决离婚当事人虚构债务的问题,不过是对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在离婚诉讼中的的进一步确认,不过有好过没有。至少在离婚诉讼中让当事人有了确切依据可以引用,对抗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和不和法的债务。《补充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了两款第一款:夫妻乙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这两款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应当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债权债务,而不是离婚案的一方当事人承认有债权债务即可。2、离婚一方当事人债务应属于合法债务,其债务的用途应是合法的,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实这一点上债务人的个人债务也很难认定,非法债务本身法律就是不予保护的。

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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