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传飞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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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者:薛传飞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232人看过

                      一、案例

主办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阶段全案委托

涉嫌罪名非法持有毒品罪

【办案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无罪——于20201026检察院针对王某作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重案部薛传飞律师团队在接受了某亲属的委托后,为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薛传飞、方磊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当事人某,为其取保候审争取了宝贵的时间,最终让王某在黄金37天内成功获得取保候审并与家人团聚。同时,也为后面的无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此后,主办律师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多次进行口头、书面的沟通,分析判断针对此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找到阻断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的焦点问题所在,提出应对的解决方案。

团队律师通过多年实战经验分析研判:王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有待商榷,其行为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理由如下:

1、王某主观上并不认为其持有的“兔子G点液”是毒品;

2、“兔子G点液”作为新型的毒品具有隐蔽性;

3、王某购买“兔子G点液”的主观目的,自用的用途以及对披着成人用品外衣下的毒品成瘾性的错误认知。

本案中的主角“兔子G点液”作为新型毒品又被称为第三代毒品,具有名类繁多、迷惑性强、依赖性大、毒效持续时间长等危害性。各个地方将含有N、N- 异丙基-5-甲氧基胺类物质“G点液”作为毒品类案件进行侦查审理的时间尚短。律师团队通过对伪装“助性药”这类新型毒品贩卖案件进行大数据检索,为上述结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实践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律师团队在提供法律依据与实践案例外,还以消费者的角度对“兔子G点液”等该类新型毒品进行购买检索,发现其伪装成“助性药”,包装成成人用品,在网络上贩卖时,又被描述成“无毒无瘾”等字眼,普通大众很难在主观上认识到其是毒品。

最终,以薛传飞、方磊律师为主的律师团队对本案形成了系统的办案策略并就专业性问题进行分工协作,后经团队律师对本案细节的深耕细作通过与侦查机关、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多次正面积极的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作出不起诉决定,使得某获得自由,成功无罪。也是成功运用团队的专业刑辩技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关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非法持有毒品罪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禁毒办联合制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96项,认定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即本案“兔子G点液”所含成分为非药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

2016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104种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依赖性折算表>的通知》第84项,将“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与海洛因按照1:1的折算为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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