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您好,我上班十几天就发生工伤了,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单位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最近,我和单位正在协商工伤赔偿的问题,但有些赔偿项目是按我的本人工资计算的,我上班时间短,还没领过工资。请问我的本人工资该怎么计算?
【律师释法】:《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依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标准通常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2、按已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折算出的月工资标准进行认定。3、如果双方对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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