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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代理意见

发布者:姚永奇律师|时间:2024年07月24日|分类:代理意见 |361人看过举报


行政处罚听证律师代理意见

 

尊敬的各位领导:

就贵局拟对。。。。。。。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提出异议。代理人认为,此项行政处罚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本案行政执法主体的问题上,贵局并非适格的执法主体。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2023年发布的陕政发(2023)9号文件《关于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的决定》,其中明确将《城乡规划法》第64条、第66条的行政执法权下放至街道办。这意味着,对于涉及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行政处罚,应由街道办的城市执法部门来执行。。。。。。。。国土资源局,作为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在于土地管理和监督,而非直接行使城乡规划法的执法权。因此,贵局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显然缺乏职权依据。

其次,。。。。。。。的租赁行为完全合法,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属于国有,使用权归陕西高交集团所有。高交集团为有效利用其资产,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驾校,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租赁合同。这一行为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构成非法占地。因此,驾校在此土地上进行的使用活动,包括建设临时设施,均属合法行为。

再者,驾校在封闭且已规划完成的停车场内进行临时建设,并未对城镇规划整体造成影响。这些临时建设并未超出规划范围,也未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同时,驾校也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国土部门补办相关手续,以确保其建设活动的合法性。

此外,关于《城镇规划法》第64条、第66条的指控,我们认为存在一定的误解。驾校在进行临时建设时,曾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和沟通,但并未得到明确的答复。因此,我们不能完全承担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责任。

最后,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属清晰,不存在土地审批和供应的问题。贵局所引用的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本案的核心在于城乡规划法的执法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合法租赁,而非土地审批和供应的问题。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贵局拟作出的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恳请贵局审慎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决定。同时,。。。。。。。也愿意与贵局及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共同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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