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
郑杨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610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西-上饶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起诉离婚真的没必要等到分居两年

发布者:郑杨贵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6日 13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开庭法院广信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9)赣11121民初4693

基本案情:

   原告张X和被告叶XX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也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不休,致使双方引发感情危机。2019年3月原告张X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被法院驳回判决,之后感情毫无改善,分居情况依旧。但还是无法协商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原告张X第二次起诉离婚

办案过程:

  女方找到笔者委托案件时是有两个诉求一是解除婚姻关系二是变更抚养权。因为女方发现男方抚养条件较差,自己无暇照顾小孩母亲体弱多病还要照顾被告弟弟的小孩。这样的环境对小孩健康成长十分不利也让女方非常担心女方的诉求可以说是合法合理的但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也的确比较苛刻。首先要证明申请变更一方具备基本的抚养条件如住房、工作等,笔者也让女方及时搜集一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租房协议、工资流水等。解除婚姻关系到问题不大,笔者代理的离婚案件还没有超过两次没判离的情况

   法院判决离婚总的来说还是比较慎重的,法官认为双方感情已经达到破裂的严重程度才会判决离婚,感情破裂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主要是家暴、吸毒、赌博、感情不合分居等。具体到本案,双方分居时间较长,应该围绕这个重点来做文章。因为原告一直是在外租房居住,在笔者的指导下,原告提交了租房合同、租金转账凭证,还请房东写了情况说明,充分证明了双方分居的事实。除此之外,笔者还指导委托人搜集整理了能证明夫妻感情不合的其他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等。

   庭审过程中,被告叶XX发现挽回感情确实无望,也放弃了继续纠缠的念头,但遗憾的是变更抚养权的诉求没有达到,抚养费支出通过努力降到了最低

调解结果:

一,原告张X和被告叶XX离婚;

二,婚生子XX随被告生活原告享有探视权,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至十八周岁;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点评: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上述法律规定了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虽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但需要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表现为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同时有权对孩子行使探望权。

 

然而,行使探望权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虽然法律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现实中不配合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非常普遍。另外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希望能够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那么离婚后一方能否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出现哪些情况时可以变更?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需要理解的是所患的疾病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如:“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不可能治愈的绝症”等。伤残必须达到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程度。若所患的疾病并不严重,伤残的程度并没有达到无力抚养的程度,一般无权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1、不尽抚养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若有:本人长期不与孩子共同生活(如:被监禁需长期服刑、再婚后将子女交给父母带自己组建新家庭等)或长期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可认定为不尽抚养义务。

 

2、有虐待子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偶尔的打骂即便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也不构成虐待。

 

3、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本身有不良恶习(如:有赌博、吸毒等),虽与子女共同生活,也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但若长期与子女共同生活显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4、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未满十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但只要该意思表示符合该年龄段子女的认知能力,法院一般也会将其作为变更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般而言,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

《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故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包括:“被抚养,被教育和被保护”。其中“被保护”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保障甚至故意损害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亦应作为考虑是否变更抚养权的因素。


郑杨贵律师(微信号13766485153),现为上饶市最大律所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债权债务、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西-上饶
  • 执业单位: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61120********1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离婚、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