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汉东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婚姻家庭取保候审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身陷“套路贷”无力偿还被诬告,郑律师辩护成功洗脱“诈骗”污名

发布者:郑汉东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4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郑汉东律师

【案情简介】

    20136月,被告人罗某因资金周转向黄某借款,黄某因无法提供借款,便将其介绍给陈某。双方洽谈后,罗某应陈某的要求,通过他人伪造了一张名为张某瑞的虚假居民身份证,同时以一份所有人为张某瑞的假房产证及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交给陈某进行抵押,签订借款合同,黄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随后陈某便将20万元分两次转入罗某提供的账户。20138月及20141月,罗某再次从陈某处借款20000元、从陈某朋友张某1处借款50000元。后因罗某未按时还款,陈某报案。被告人罗某于20151216日被抓获。随后罗某的家属找到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维正邦律师团队郑汉东律师介入处理。

【办案经过】

1、郑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宝安区看守所会见了罗某本人,了解到罗某并无诈骗,而是身陷套路贷。据罗某本人陈述,其与本案被害人陈某约定的利息是七分,其也不清楚借款合同约定的是二分息,当时陈某只是催促他尽快签字。同时,陈某以信用问题,为了方便贷款为由,要求其伪造假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以顺利通过公司贷款。收到20万借款当日,陈某就要求罗某从银行取出14000元的利息给其,同时黄某也拿走1万元的介绍费。此后,陈某多次上门要债,罗某通过现金和向陈某的银行账户存款的方式,共支付给陈某九个半月利息合计133000元,但陈某从未出具收条,罗某也只是保留了几张ATM存款凭证,难以证明上述还款事实。此外,罗某以价值数十万元的洋酒、人参作为抵押,但均未签署任何凭证。罗某也没有实际收到第三笔5万元借款。

2、了解到上述情况,并认真分析研究案件材料后,郑律师向检察院出具了建议对罗某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提出本案存在诸多未查清的事实,陈某与黄某证言矛盾,陈某在借款时即知晓罗某的真实身份,罗某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等辩护意见,后案件经两次退查,检察院仍强行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阶段,历经三次开庭审理,经郑律师再三向法院申请黄某出庭作证,最终迫使黄某出庭作证,其证言推翻了其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印证了陈某在借款时知晓罗某真实身份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罗某诈骗罪不成立。但由于罗某确有伪造证件的行为,且罗某也已被羁押两年,法院最终以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责行不相适应地判处罗某两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即“实报实销”。

【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某不构成诈骗罪。

(一)本案存在诸多事实未查清。

    1、罗某制作假房产证及假身份证是否受陈某的指示未查清;

2、陈某在借钱给罗某之前是否知晓罗某真实身份没有查实,理应通知黄某出庭接受调查查清真相;

3、罗某是否拿价值十几万的人参、红酒及红枣作为抵押没有查清;

4、罗某借款后究竟支付给陈某多少“利息”没有查明;

5、涉案借款合同存在伪造的嫌疑,罗某的真实抵押房产是假房产还是其真实房产没有查明。

(二)陈某和黄某的证言不足以采信。

1、陈某与黄某关系密切,其二人存在串供的可能性,其证言不足以采信;

2、其二人供述仍存在诸多矛盾之处;

3、证人何某已经证实,黄某在罗某向陈某借款之前就已经知晓罗某的真实身份,黄某的证言与何某的证言前后矛盾;

4、如黄某所述,陈某是在2013年就知晓了罗某的真实身份,明知罗某是诈骗,却又在2014118日介绍张某15万元给罗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本案存在诸多不合情理、常理之处。

1、从假房产证的记载信息来看,该房产证造假过于明显;

2、黄某供述称其在罗某借钱前和罗某交往的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不知道罗某的真实身份,明显不符合常理;

3、黄某供述称其是在罗某的办公桌上无意中发现罗某的港澳通行证,才知晓罗某的真实身份,完全不合情理;

4、如黄某所述,陈某是在2013年就知晓了罗某的真实身份,明知罗某是诈骗,却又在2014118日介绍张某15万元给罗某,明显不符合常理;

5、关于借款20万元的用途,陈某和黄某的供述不符合常理;

6、关于第二次借款2万元,陈某供述称是用于请某海关关长吃饭,不符合常理。

二、辩护人认为,罗某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辩护人认为,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是否定罪,应当考虑相关情节,诸如买卖的次数、件数、金额、以及购买的目的与动机。

刑法第13条:“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罗某虽有花钱买假身份证和房产证的行为,但其行为是受陈某的指示,为陈某应付上级而伪造。如前述,被告人罗某并不构成诈骗罪,并没有诈骗陈某,因此罗某伪造假证件的行为实际上并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性,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认为是犯罪!

【法院认定】

本案中,关于被告人罗某构成诈骗罪的指控,罗某从未供认,且其明确供述称在向陈某借款时,陈某已清楚自己的真实身份及借款用途;证人黄某、何某、张某的证言亦证实陈某在借款给罗某时,已清楚罗某的真实身份;关于罗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陈某款项的指控,仅有陈某的陈述。综上,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

被告人罗某明确供述涉案假身份证及房产证均由其本人找人制作并提供给陈某用于抵押借款,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