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平律师
王艳平律师
辽宁-沈阳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沈阳地铁某巴士公司和王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王艳平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22日 4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护理费问题。被上诉人王某于一审诉讼时提交《生命体征监测实录一览表》中明确显示离院36天,且一审法院在查明的事实部分也认定离院36天,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时扣除了36天的费用,故在护理费时亦应扣除36天护理费用,一审法院计算不当,应予纠正。护理费应为17897.9元(42157元/年÷365天×67天×1人)+(42157元/年÷365天×32天×1人)+(42157元/年÷365天×17天×1人)+(300元×15天),由地铁某公司予以赔偿12528.53元(17897.9元×70%)。

关于误工费问题。因王某提供的证据系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材料,虽该组不能充分证明实际减少收入情况,但可确认其从事的工作具有交通运输性质,故一审法院按2018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对于误工天数一节,一审法院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休假情况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误工天数为334天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护理费问题。被上诉人王某于一审诉讼时提交《生命体征监测实录一览表》中明确显示离院36天,且一审法院在查明的事实部分也认定离院36天,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时扣除了36天的费用,故在护理费时亦应扣除36天护理费用,一审法院计算不当,应予纠正。护理费应为17897.9元(42157元/年÷365天×67天×1人)+(42157元/年÷365天×32天×1人)+(42157元/年÷365天×17天×1人)+(300元×15天),由地铁某公司予以赔偿12528.53元(17897.9元×70%)。

关于误工费问题。因王某提供的证据系从事快递业务的公司材料,虽该组不能充分证明实际减少收入情况,但可确认其从事的工作具有交通运输性质,故一审法院按2018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对于误工天数一节,一审法院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休假情况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误工天数为334天并无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第一至五、七至十四项;

二、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第十五项;

三、变更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

沈阳地铁某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护理费12528.53元;

四、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

沈阳地铁某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

沈阳地铁某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由王某负担563元。


王艳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王艳平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210120********4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