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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振杰|时间:2020年08月19日|2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苏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XX诉称,2012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再婚夫妻,是男到女家,原告与前夫生有一子苏XX,原、被告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苏XX,现随原告生活;因原告与被告相互了解不够,性格不合,且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及原告父母殴打;2014年11月份,被告以他家有事为由离开原告家一年多至今没有音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苏XX归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XX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两点:1、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不像原告所陈述的感情破裂,虽然原、被告生活中时有争吵,是正常夫妻生活中的正常表现;2、如判决原、被告离婚,对婚生女儿伤害较大。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苏XX,现随原告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对此,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虽产生一些矛盾,但无大的矛盾冲突,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给双方一次重新和好的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苏XX与被告王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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