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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振杰|时间:2020年08月19日|2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栗X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XX与周X、王X一同到内黄县XX某某村陈X3家中要账时,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李XX将被害人陈X3打伤。经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X3右侧尺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李XX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8年8月21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赌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再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李XX赔偿了被害人陈X3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陈X3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3的陈述,证人周X、陈X1、陈X2、燕X、张X1、张X2证言,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辨认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XX的供述、前科证明、抓获证明、户籍证明、政治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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