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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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数罪并罚的辩护突破——重庆张远梅律师以“牵连犯”理论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者:张远梅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9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5-1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当诈骗行为触碰多重罪名

2022年底至2023年初,一起发生在重庆的诈骗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被告人董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以合买彩票稳赢为名,虚构中奖事实、伪造银行存款记录,甚至购买伪造的《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赃款退赔返还通知书》以及虚假房产证、契税发票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骗取被害人信任,累计骗得钱款近60万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诈骗罪,还因其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独立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面对这一指控,案件的走向将直接影响被告人的最终刑期——如果数罪并罚成立,被告人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办案过程:张远梅律师的辩护突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张远梅律师及其团队敏锐地发现了一个关键的辩护要点:本案中的伪造公文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如果二者属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否应当认定为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从而择一重罪处罚?

张远梅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明确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主观目的只是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让被害人继续转账或延缓还款,这些行为是实施诈骗的手段和方法,属于典型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虽然手段和结果分别符合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但因追求的目的只有一个,应当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这一辩护观点直指案件的核心法律问题——如何准确认定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重庆地区推荐律师张远梅的这一辩护思路,不仅展现了其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法律评价。


案件结果:法院认定不构成牵连犯但采纳坦白情节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牵连犯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的行为发生在诈骗既遂之后,系被告人为掩盖犯罪事实、应付被害人催款而实施,与之前的诈骗行为之间不存在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不过,法院同时采纳了张远梅律师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八千元;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三千元。


律师思考及建议:牵连犯认定的时间边界

本案最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在于:牵连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时间上具有同步性?

张远梅律师在案件总结中指出,牵连犯的核心特征在于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这种关系既包括主观上的牵连意图,也包括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果伪造公文的行为发生在诈骗既遂之后,目的是为了掩盖既遂的犯罪事实、防止被害人追讨,这种事后伪造是否还能与事前诈骗构成牵连关系?

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观点认为,只要数行为是在一个主导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的,手段行为可以发生在目的行为之前、之中或之后;但更为主流的观点认为,牵连犯中的手段行为应当是为目的行为的实施创造条件或提供便利,如果行为发生在目的行为既遂之后,且是为了掩盖既遂事实、逃避追责,则属于独立的犯意,应当单独定罪

重庆张远梅律师的专业建议是: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伪造公文等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与主行为的关联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如果伪造行为是诈骗犯罪计划的组成部分,是诈骗得以实施的敲门砖,则应当主张牵连犯的成立;但如果伪造行为发生在诈骗既遂之后,目的是擦屁股而非铺路子,则辩护的重点应当转向其他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

张远梅律师强调,刑法理论的价值不仅在于准确定罪,更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牵连犯的主张未被采纳,辩护律师仍应全面挖掘案件中的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裁判结果。


张远梅律师,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16年专职律师执业经历。长期深耕法律实务与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两江新区
  • 执业单位: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0111953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重庆卓璟律师事务所
15001201011195363 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