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内容:
案件概况
根据 (2024)粤03民终*号 判决书,广东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5年2月24日 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我方律师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核心争议在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肖某向婚外第三者黄某的多笔大额转账,是履行公司协议义务还是无效赠与。法院最终判决:改判黄某向顾某返还 34万元。
律师策略
针对500万元转账的性质争议,律师主张该款项系履行《终止合作协议》的投资款而非赠与:通过调取并提交银行流水,清晰证明黄某在收到肖某转账的500万元后,已在短期内全额转入双方持股的科技公司账户,与协议中“资金支持”的约定高度吻合,旨在切断该笔款项与个人赠与的关联。
针对30万元转账,律师虽主张系咨询服务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及款项对应性:二审中补充提交的发票因开票时间晚、付款方为案外人公司,未能被法院采信。
针对一审“人格混同”的认定,律师指出科技公司财产独立,推翻赠与推定:主张肖某依据协议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具有商业对价,且黄某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界限清晰,不应将公司行为视为对黄某个人的赠与。
判决结果
撤销广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9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 黄某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 向被上诉人 顾某 返还受赠款项 34万元。
驳回被上诉人 顾某 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50650元,减半收取为 25325元,保全费 50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1931元,被上诉人顾某负担 28394元(按支持比例分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4918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3131元,被上诉人顾某负担 46049元(按支持比例分担)。
律师说法
问题一: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是否一律认定无效?
答: 并非绝对。法院需审查转账行为的真实性质。若款项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如投资协议)支付,且有证据证明资金最终用于合同目的(如转入公司账户),则可能不被认定为个人之间的无效赠与。本案中,500万元因被证明系履行公司协议而未被支持返还。问题二:如何区分夫妻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与”与“投资款”或“其他债务”?
答: 核心在于证据。主张为投资款或债务的一方,需提供书面合同、转账备注、资金最终用途凭证(如收款方为公司账户)、对应的对价履行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仅凭收款后的资金流转或事后补开的票据,证明力较弱。本案30万元因缺乏服务合同及对应履行证据,被认定为赠与。
邹高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