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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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招标投标纠纷案

发布者:刘志刚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招标投标 |4767人看过

案件描述

A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一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建筑公司于其他几家建筑公司共同参与投标,投标结果为B建筑公司中标,A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与房产公司协商后,先行进场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平整等,使之符合开工条件。双方协商签订正式合同,房产公司提出要求建筑公司将一专项工程包给自己指定的第三公司,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约定予以拒绝。房产公司发函给建筑公司,明确表示另行委托其他建筑公司。

B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认定A房产公司违约,有房产公司赔偿建筑公司损失230万元。

庭审中,房产公司认为双方没有合同,在此笔者认为,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既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既是承诺,双方的合同成立,房产公司的答辩意见不成立。

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果招标人拒绝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改变中标结果,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中标人的所有损失。但是如果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果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还可向投标人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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