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商XX与中铁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26日,商XX入职中铁XX公司,工作地点位于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黄沙村中铁XX公司承建的莆炎高速XX隧道,工作岗位是开挖工,工资每月保底7000元,超班加2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9年5月9日,商XX在工作过程中,卸风管的时候,被风管的余风打伤,后被工地负责人齐XX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虽然,被商XX没有和中铁XX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商XX从2019年4月26日就入职中铁XX公司,商XX的工友林XX、王XX也证实商XX是中铁XX公司员工。
律师说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但是结合其他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工作服等证据证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和解结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XX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