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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福建XX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2019年08月15日 | 发布者:林涵 | 点击:29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简介:2018年7月3日,申请人李XX入职被申请人公司福建XX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泉铁路宁泉段3标一分部金井隧道内从事隧道支护工作,工资5000元/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2018年7月3日,申请人李XX入职被申请人公司福建XX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泉铁路宁泉段3标一分部金井隧道内从事隧道支护工作,工资5000元/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7月30日18时,申请人在工作过程中被隧道顶落石砸中后背。事发后,申请人被送往永安市立医院治疗。诊断为:1.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2.L1椎体右侧横突及右侧椎板骨折;3.胸骨体骨折并胸骨体后缘血肿;4.右第7-12后肋骨折;5.双肺下叶挫伤;6.右前额皮肤挫裂伤。在该医院住院60天后出院回家休养。2018年12月20日,经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元)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9年4月3日,经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玖级。到申请劳动仲裁阶段申请人李XX找到我,要求我帮他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分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之规定,申请人李XX经过工伤认定,也经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为九级伤残,被申请人福建XX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仲裁裁决:三明市三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福建XX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双方即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福建XX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李XX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48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649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496元,小计193692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35000元,被申请人应当支付1586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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