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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错误,行政行为违法

作者:成绍军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2次举报

被处罚主体错误,行政行为违法

摘要:行政处罚的作出,将不可避免涉及到被处罚对象的权利,处罚的对象是否准确,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正确的根本要素之一。看似明显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需要详细且客观地查明被处罚主体的具体情况。在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涉及行政违法时,一定要查明系法人主体违法还是法人背后的投资人违法。在类似案件中,在行政行为关系中,需要搞清楚民事关系。行政关系背后不是单纯的行政法律关系,以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处理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案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行政行为违法。

案情简析:乡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拉拢罗某某、江某某、马某某出资建设屠宰公司,为使建设能够顺利进行,乡政府不惜向罗某某等人提出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土地审批等。在招商引资政策的诱惑面前,罗某某等人筹集资金搞建设,先后花费几百万元,现已初具规模。

2021年6月份,镇政府以罗某某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相关手续为由,要求罗某某等人自行拆除屠宰公司。一方面因政府许诺的事项并未兑现给罗某某等人,另一方面是土地调规手续并未落实到位。也就是说,已经建设的屠宰公司是在政府许诺之下建设,政府所谓的调规优惠条件并未兑现,现在又基于屠宰公司未完善土地审批手续为由,要求强制拆除。此时此刻,罗某某等人已知上当了,但事已至此,无法逆转。

在卫片扫描之下,屠宰公司未经审批用地属于违法用地,应当予以强制拆除。迫于上级压力,在没有履行任何告知义务,未履行任何程序性要求的情况下,乡政府带头协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对屠宰公司的强制拆除。在强制搬离部分办公家具后,正当挖掘设备准备开进厂区拆除时,遇到了屠宰公司工作人员的肉身阻止,强制拆除不得不停止。

乡政府情知拆除行为涉及行政违法,果断停止拆除转变思路。充分说明,法治社会不是依据空话,政府在面对违规用地时,也不得采取暴力方式执法。慎重选择法律规定,按照相关执法程序,才能真正构建法治政府,才是法治社会之福。

之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程序,对罗某某、江某某、马某某作出强制拆除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告诉当事人的第一句话是拖时间,建设用地需要取得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并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未经过该程序的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律属于违法用地。抱着利用程序性事项延缓强制拆除时间的打算,我将想法告诉了当事人。

律师工作时间:着手工作后,经仔细研究发现,屠宰公司的原始股东有五人,分别是罗某某、江某某、马某某及另外两名股东,经营过程中,马某某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马某某退出公司的经营。

分析一:涉及到公司和股东的案件中,如果责任系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一定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原始备案资料、变更资料等,从源头查明公司和股东的关系,避免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疏漏。

分析二:乡政府协同区综合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也是对屠宰公司权利的违法处分,损害了屠宰公司的权利,应否将该部分内容和事实,以及涉及的相关证据整理后作为违法证据出示。

分析三:处分的行政主体问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由于各个机关行政职能范围的变更,是否涉及越权处分的问题,这需要调取辖区内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范围。

分析四:乡政府与屠宰公司建设之间的关系问题,为何屠宰公司能够在未经过审批手续匆忙上马开工,是否与乡政府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分析五:根据对应的案件事实,查找对应的法律法规,针对处罚行为与法律规定之间,是否能够达到对应的关系。

律师拿到案件后,分析得越详细,对案件今后的办理越有利,向当事人了解的越详细,对案件的走向越有信心。律师打官司,不是简简单单庭审过程中一两个小时的侃侃而谈,离开对案情充分详实的了解,没有成竹在胸的案情回放,决不可能有庭上信心十足的代理工作。

后记:在充分准备和大量的证据面前,加之庭审中的精彩表现,审判长当庭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处罚决定,否则就判决败诉。庭后十天左右,我方收到了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我方向法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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