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1年5月,邓某为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一处住宅建设项目,向某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施工人员。保险单约定: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5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保险期间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
2021年7月14日下午,被保险人刘某某在该建设工地砌砖过程中从脚手架摔下,导致严重颅脑损伤。经多家医院抢救治疗后,刘某某仍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并伴四肢瘫。2022年2月,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一级伤残。
诉讼过程
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委托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291775元、意外残疾赔偿金50万元及鉴定费1000元。
保险公司辩称:医疗费限额为5万元,同意按49900元理赔;但对伤残赔偿金拒绝赔付,认为刘某某在转院后病情严重恶化不符合正常发展常理,对伤残等级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提出异议。
刘律师代理原告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并指出保险公司曾盖章出具《鉴定委托书》委托同一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现又否认鉴定结论,缺乏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保险事故中受伤致一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不予采信。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某支付意外残疾赔偿金50万元、医疗费49900元,合计549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刘艳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