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凤阳律师
殷凤阳律师
江苏-宿迁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外地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法院是谁

作者:殷凤阳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9次举报


一、外地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法院是谁

1、外地公司劳动争议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1、劳动合同履行地问题在实践中很容易发生争议。而且该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对劳动者也是不利的。劳动合同就其义务而言,劳动者的义务是提供劳动,而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劳动合同义务的履行而言劳动者的劳动履行地作为劳动合同履行是毫无疑问的。

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的情况下,是可以合法的提出劳动仲裁或者起诉来进行处理的,相关管辖法院的认定是基于实际情况而定的,在受理时,如果发现不具备管辖权的,那么法院还需要对相关劳动争议的情况转移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


殷凤阳,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十年,十年办案过程中积累了诉讼和非诉处理经验,曾担任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宿迁
  • 执业单位: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320********6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