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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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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近1公斤,经辩护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者:胡俊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61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检察院起诉情况:

2016111423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驾驶云A×××××越野车运输毒品,当行至云南省石锁高速公路板桥出口路段附近被民警抓获,后从该车排挡杆、后排座位右头枕下、马某某使用的棕色钱包内、后排座位脚垫下等部位查获红绿色片状毒品净重131.36克、无色晶体状毒品813.87克。经鉴定,以上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及逮捕文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证据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检定证书及情况说明;毒品取样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扣押财物移交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物证及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共同运输毒品,均应对涉案的全部毒品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二、律师主要辩护观点:

被告人刘某某只应对后排头枕及后排脚垫下查获的毒品承担责任;属从犯;社会危险性较小;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情况:

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31年11月14日止。)

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45.23克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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