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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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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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中生有的10万元借贷纠纷

发布者:王德正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384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一波三折的朋友借贷纠纷

争议焦点:

1、双方是否发生了两次十万元的借贷行为?

2、被告所偿还的10万元借款是否就是原告手中所持借条的借款?

[案情介绍]

2005年,被告秦某因果园经营缺乏资金而向原告魏某借款,后来被告秦某因个人原因计划转让其所经营的果园,对此原告魏某进行各种无理干涉阻挠,派人到被告秦某经营的果园进行各种严重干涉被告正常经营的破坏活动,被告秦某被逼无奈而不得不向太阳村镇派出所求助,被告出具了一份《关于请求太阳村镇派出所帮助处理果园合同侵权一案的报告》的书面材料,在该报告中简要提及了双方的借贷事宜,其中提及了被告秦某向原告魏某借款两次,分别为五万元整,且已于2008年偿还的事实。2009年原告魏某以被告秦某欠款10万到期未予偿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秦某出具的证据有: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一张;申请法院于太阳村镇派出所调取的《关于请求太阳村镇派出所帮助处理果园合同侵权一案的报告》一份。

被告出具的证据有:1、10万元的收条一张;2、向原告借款5万的借条一张;3、收到原告现金4万元的收条一张。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所述事实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被告因果园经营缺乏资金而与原告发生借贷行为,被告多次借款也多次还款,还款时均收回借条。依据被告所提供的两张借条可知于2005年5月与2007年2月,被告曾前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据此认为被告所持收条只能证明其已归还了上述两张借条的金额,而对于原告手中所持的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的借款则因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已经偿还。因而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十万元的诉讼请求,而对于被告所称的原告手中所持借条系两次借款金额的汇总且已于2008年元月二十号归还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从而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0万元借款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庭审就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过两次分别为10万元的借款行为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上诉人(一审被告)坚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手中所持的借条是因为听信被上诉人称借条丢失而在其要求下重新出具的,是前后两次借款金额的汇总,尽管被上诉人手中的10万元借条所示借款发生时间为2005年3月15日,约定还款时间为2009年元月,但实际上并非是2005年3月15日所写,而是在2007年被上诉人称之前借条丢失要求重新出具借条时以2005年3月15日为借款时间而开具的借条,该笔借款已经在2008年元月偿还。而被上诉人则以其所持10万元的借条以及上诉人出具给太阳村镇派出所的报告所述的借款为依据证明上诉人与其发生了两次各借款10万元的借款行为。上诉人2008年元月所还借款仅仅是报告中所提及的10万借款,而被上诉人手中所持借条的借款上诉人并未偿还。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过司法鉴定证明被上诉人手中所持的借款日期为2005年3月15日的借条所示日期并非当时所写,而是在2006年下半年之后所写。被上诉人以该借条以及上诉人出具给太阳村镇派出所的报告为依据主张上诉人与其有过两次借款行为,借款金额共计20万元,已偿还10万元的说法明显不符合逻辑,不能证明上诉人有两次十万元的借款行为,结合前述司法鉴定结论可知被上诉人所主张的上诉人与其在2005年5月2007年2月借款十万,在2005年3月15日借款10万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可。上诉人主张借条与收条的约定内容基本一致对应,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的事实,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从而作出撤销原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2300的案件受理费以及6000元的鉴定费。

[案件点评]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现实生活中因为借贷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有其特殊性。如何理清债权债务关系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成为人们不可不重视的问题。就本案来说,其本该是一件简单的民事借贷案件却因为证据的原因而一波三折,上诉人由一审的败诉到二审的胜诉,其得到了迟来的正义,该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有:

一、必须注意借款凭证措辞表达运用。发生借贷关系,必须注意开具的各种凭证的措辞运用。切不可为省事而用一些摸棱两可的文字概括借款事实,尤其是在关系亲密的亲朋好友之间。有关债务债权的各种凭证的来龙去脉都必须明确,不可因为所谓的信任而想当然,更不可因为个人疏忽而留下后患。本案中,若上诉人能在支付被上诉人10万借款时要回补开的十万元借条,或者要求被上诉人在其开具的收条中明确此笔借款的来龙去脉就不会有后面的这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

二、注意证据运用问题。在本案中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波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错在上诉人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向法庭出示的对己方不利而对对方有利的两张借条。而这两张借条又正好与其出具给太阳村镇派出所的报告中所述及的事实相应证,从而有力的支持了对方所主张的双方发生过两次分别为10万元的借款,被告仅仅偿还了其中的10万元的事实。进而产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通过后面的司法鉴定可知被上诉人手中的10万元借条因为缺乏客观性,从而导致其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原告(被上诉人)要求法院向太阳村镇派出所调查获取的《报告》则因原告不符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而缺乏合法性,从而失去了相应的证明价值,从让这一纠纷在一波三折之后最终水落石出,还了上诉人(被告)一个迟来的公道。

而本案能够在一波三折中最终尘埃落定,取得了上诉人欲求的结果,则关键在于代理律师的明察秋豪,见微知著,从而有力的击破了对方当事人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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