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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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投资”,“借贷关系”的认定

发布者:陈德新律师|时间:2021年12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275人看过


近日,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周某与被告谢某、吴某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偿还借款本金54200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查明,谢某、吴某通过微信与周某聊天谈及宝石投资的事宜,并邀请周某入股投资,享受固定收益并不担任何风险。2019年11月5日谢某、吴某收取周某款项10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1月13日归还本金及盈利合计210000元;2019年11月7日,谢某、吴某收取周某款项10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1月13日归还本金及盈利合计260000元;2019年11月10日,谢某、吴某收取周某款项40000元,并承诺2019年11月13日归还本金及盈利合计120000元。款项支付后,谢某、吴某陆续向周某归还185800元,剩余款项未予偿还,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周某与谢某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两份协议均体现周某支付投资款给谢某参与宝石生意,到期连本带利偿还,宝石生意的亏损均与周某无关,周某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与风险,即该合伙项目均保证偿还本金并收取固定收益,周某并不参与宝石的经营事务。但该协议内容并不符合合伙经营的基本特性,即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内容,与日常商事活动习惯不符。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投资”,实为“借贷关系”。谢某、吴某向周某借款,逾期未予偿还,对剩余未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北京陈王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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