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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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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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破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张晓雪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433人看过


真实案情简介:(仔细阅读案情,对号入座)
芳芳(化名)与海海(化名)于2014年8月结婚,婚后无房。2015年二人打算购房,于是开始筹集款项。对外借款均以海海名义,首付款50万亦是从海海账户转给开发商。2018年8月二人婚姻出现危机,芳芳起诉离婚后撤诉,同年12年海海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9年4月,海海父亲起诉海海和芳芳,要求归还借款10万人民币,提供的证据为海海署名的借条、海海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委托律师分析:
1、借条写了借款金额,无利息约定,无还款期限,时间为2015年3月,出具人:海海。未约定还款期限,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故未过诉讼时效。但芳芳怀疑借条是后补的,因为海海陈述借条是在老家给父亲出具的,但是2015年3月海海根本没回老家,芳芳认为借条是2018年8月即双方闹离婚后签订的。介于芳芳的怀疑,律师计划申请借条形成时间鉴定,因为2015年3月与2018年8月相差5年之久可以进行司法鉴定。但,即使借条是在2018年8月形成的,并不影响海海父亲以这10万是夫妻共同债务起诉芳芳,也只能说海海父亲及海海在法庭虚假陈述,并不直接影响这个借贷法律关系,那芳芳承担几千块的鉴定费没意义,故我们放弃申请鉴定。
2、海海的工商银行XXXX......4860交易明细。律师发现,海海在2015年3月确实收入10万元,但交易对象显示:柜台。也就是说海海父亲无法充足举证证明其在2015年3月转账给海海10万,因为交易对象是柜台并不是海海父亲。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仅仅有借条,如无实际借款,借款合同不成立,双方不受该合同约束。
第一次庭审:
法官采纳芳芳这边的观点,要求海海父亲补足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次庭审:
海海父亲当庭提交银行出具的单据,即可证明2015年3月其在银行柜台向海海汇款10万元。
律师再分析:
1、第二次庭审出具的银行单据,盖章处并非红色银行章,而是黑色,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律师申请法院延期判决,因为要亲自前往银行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与否。
2、同时发现,2015年3月借条写着“海海为了购房向某某某借款10万元,将这10万汇入海海工商银行账户XXXX.........3448”,但是这个尾号3448的卡是在2018年11月份才办理的,也就说出具借条的时间2015年3月的时候海海就知道自己在2018年11月份将有一张新卡,而且新卡卡号全部知道。这不符合客观事实,这足以说明借条根本不是2015年3月出具的,是在2018年11后出具。海海父亲及其代理人虚假陈述并提交虚假证据,要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结果:
海海父亲及代理人迫于压力和无奈,最终选择撤诉,也就是说芳芳最终无需承担5万元的债务。实际上,芳芳和代理人已经做好承担5万元的准备,因为婚后借款,金额不是过大(上海法院参考浙江高院发布的文件,认为不超过20万的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可能性极大。没想到的是海海父亲及其代理人事后补充借条却让海海父亲处于被动状态。主审法官也陈述:父亲借给儿子钱出具借条,这个挺奇怪的。海海父亲的10万赚来不容易,都是农民,但是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这个证据不是随便搞搞即可。另外,看似一个简简单单的借贷案件,但实际上并不简单,海海的父亲如不后补借条(补的借条漏洞明细),如实陈述,这个案件结果或许完全不一样。故,提醒各位,诉讼之前要有思路、策略,诉讼之中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思路、策略相应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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