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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律师诉讼案例

发布者:乔方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307人看过


王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律师诉讼案例模板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例                        

业务类型: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时间:20191230                 

法院名称:枣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姓名:乔方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 乔方

审稿(实名,逐级):襄阳律师协会                             

检索主题词: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二、案例正文采集

王某某唐某某、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16时12分,被告(1)唐某某驾驶登记在被告(2)刘某某名下的鄂A35LP8小型客车沿人民路由南向北右转弯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枣阳市书院街财政局门前路段),开门下人时,与同向行驶的原告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枣阳市交警大队认定,唐某某负事故的全责,王某某无责。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枣阳市、武汉市等地医院治疗,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重大损失,经多家鉴定机构鉴定,最终确定为10级伤残。经查被告(2)刘某某的车辆在被告(3)处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是,三被告至今未予以足额赔偿,为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93187.5元、护理费13427.46元、误工费57922.19元、伤残赔偿金689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391.6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4580元、营养费6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80元。十项合计312798.75元,减去已支付的60000元,下欠252798.75元。

二、被告(3)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仍然由被告(1)和被告(2)共同赔偿。

三、本案原告已经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告(1)、被告(2)共同承担。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你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的委托,担任本案原告一方的诉讼委托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通过调查了解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先于执行和申请重新鉴定,特别是经过今天的举证、质证、询问、发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律师对该案件的事实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除了坚持原告《民事起诉状》、赔偿明细意见和庭审举证、质证意见外,现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补充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父母虽然入有养老保险,但是并不能免除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且保险金不足以保障其父母生活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法庭不予保护,会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二、如果按照2018年度道交标准赔偿原告损失,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

1、原告是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

分公司拒赔的情况下,才被迫提起诉讼的,因此,原告起诉的原因归结于被告保险公司拒赔拖延时间的过错。

2、2018年原告撤诉的原因是汇驰司法鉴定中心4名鉴定人中只有两人到场鉴定,且遗漏伤情鉴定事项,没有鉴定十级伤残属于错误鉴定。由于被告保险公司强词夺理,原告被迫撤诉,其责任不在原告,原告没有任何过错。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应当依法确定在2019年12月30日上午,应当按照2019年度的道交标准予以赔偿,而不应当按照2018年度的道交标准计算赔偿。

三、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所以没有义务承担诉讼费。在本此事故中,被告唐某某、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责,本应当依法承担诉讼费,但是由于其入有保险,与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其应当承担的诉讼费1564元以及鉴定费等均由保险公司承担。依法不应当由原告承担。

此致

枣阳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乔方律师

2019年12月30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53703.51元,扣减已付87677.51元,还应支付1660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原告王某某应在获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枣阳支公司保险赔偿款当日返还被告唐某某预先垫付的医疗费1667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文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19)鄂0683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很平常的一般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专业性知识不是很强。但是,原告开始选择了一位岁数比较老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都比较差。诉讼过程中,出现了书写打印的被告保险公司主体错误和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的结果,法官向王某某阐明后果,王某某只好撤诉。王某某通过其他当事人打听并引荐到本律师。本律师一再推脱不接此案,但是,当事人执意委托本律师代理。本律师代理后,只有在王某某撤诉后,全面审查案件,首先指出二次鉴定的违法性和鉴定的明显缺陷和遗漏鉴定事项,然后在武汉市进行了一次鉴定。鉴定结果构成10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又申请司法鉴定。经过鉴定,王某某仍然构成10级伤残。其次,补充了其他损失项目的证据和依据。第三,申请了先予执行,王某某在诉讼过程中预先领取医疗费8万余元。扭转了可能败诉的局面,转败为胜,取得了胜利。

【结语和建议】

一、当然,原告苛求民事起诉状请求的数额,那是不得当、不科学和不合理的。代理律师为了使原告的利益最大化,往往在代写诉状时,足额计算赔偿额。但是,这不是人民法院最终核定的赔偿额。当事人往往会产生误解,疑问法院为什么没有充分保护。

二、但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已经向原告做出了解释。但是,原告固执己见,还不依不饶,得寸进尺,无理取闹。吵嚷着要退律师费,立刻要见律师,不然就去告律师。律师因为父亲去世正在办理丧事,不能及时见面。结果王某某就去告律师。弄的律师哭笑不得,非常气愤!后悔不该给这样的当事人代理案件。

三、王某某电话里吵闹着要上诉,要求律师为其代书上诉状。律师怕过了上诉期间,在万忙中为其写好上诉状,并寄发中级人民法院。后,王某某听说上诉拖得时间久,也不一定会再改判。就又埋怨律师,不该上诉,要求撤诉。

      四、鉴于王某某的性格和做法,二审没有委托,律师不再理会此事。让她自己去搞。她多次搞不定,法官也不理会她了。最后,王某某老公出门央求,骂了王某某不讲道理、泼妇,以后没有人再帮助你了,王某某撤回投诉。与律师讲和,律师只有再帮一次,立即去办理相关手续,并帮助王某某的老公申请执行,赔偿款到手。

五、实际上,原审判决还是有缺陷的。一是赔偿标准应当按照上一年度计算;而是被抚养人生活费,父母虽然有一点养老金,但是不足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三是诉讼费应当公平承担。由于当事人无理取闹、不可理喻的原因。律师也不支持其继续上诉了。

六、鉴定所应当对过失鉴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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