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不服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承诺:自行撤销《江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崔XX与郭芳明、郭亮明、郭月明相邻宅基地权属处理决定书》。对涉案宅基地及界线重新进行调查,明确权属后及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故原告崔XX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崔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X撤回对被告江永县人民政府、永州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XX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