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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纠纷案件:以“除斥期间”为支点的成功抗辩

发布者:肖锴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1日 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因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而引发的撤销婚姻纠纷。我方当事人许芸婷女士(被告)被其丈夫杨之民(原告)诉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历变更,最终确定为:1. 请求撤销双方婚姻关系;2. 婚生子杨昊泽由其抚养;3. 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并返还彩礼及三金。其主张的核心事实是:被告许芸婷婚前隐瞒了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重大疾病,婚后病情反复发作并伴有暴力行为,严重损害夫妻感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请求撤销婚姻

二、 办案经过

作为被告许芸婷的代理律师,我们在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判,并制定了以“程序抗辩为主,实体抗辩为辅”的核心诉讼策略。

(一) 初步接案与案情研判

初次会见当事人许芸婷及其家属时,我们了解到原告方情绪激烈,坚决要求“撤销”婚姻并取得孩子抚养权。当事人则坚称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撤销婚姻。我们意识到,本案的实体争议焦点在于:1. 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2. 被告在婚检时填写“无病史”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3. 原告的诉请是否已超过法定期限。

通过梳理时间线,一个关键节点浮出水面:202212月。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后续调取的病历,原告在该时间点已确知被告病情。而原告起诉时间为20261月,间隔已超过三年。我们敏锐地察觉到,本案的胜负手可能不在于疾病是否“重大”或是否“告知”,而在于原告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除斥期间”。

(二) 证据收集与法律研究

围绕上述策略,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

1.固定关键证据:我们依法调取了被告202212月在衡阳市第二精神病医院的完整住院病历,该病历清晰记载了诊断结果及“总病程11年”的主诉,这是证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时间的关键书证。同时,我们收集了双方202212月后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孩子出生证明等,用以佐证原告在知情后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事实。

2.深化法律研究:我们重点研究了《民法典》第1053条及相关的司法判例。明确该条款赋予无过错方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这意味着,只要证明原告在起诉前一年早已知情,其撤销权即告消灭,法院无需再审查疾病是否属于“重大”或告知是否“如实”。我们检索到湖南省高院发布的类似案例,其中明确“若超过限期仍未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将被视为对婚姻关系的认可,婚姻关系有效”,这极大地增强了方代理案件的信心。

3.制定庭审策略:我们决定在庭审中采取“两步走”论述。首先,主动承认被告所患精神疾病对生活有影响,可被认定为“重大疾病”,且婚检时未填写病史的行为存在瑕疵。此举旨在展现坦诚态度,将法庭注意力从道德批判引向法律技术问题。其次,也是最重要的,全力论证原告起诉已超除斥期间。我们将以202212月的住院事件为起点,结合之后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的事实,证明原告早已明知病情却长期未主张权利,直至感情破裂后才以此为由起诉,其撤销权已丧失。

(三) 法庭交锋与焦点对抗

庭审中,原告方激烈指控被告欺诈,强调疾病对家庭造成的伤害。我们则沉着应对:

1“未告知”的回应:不回避婚检表填写不实的问题,但指出该表仅为婚前保健项目,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履行场景。更重要的是,强调,即便该行为存在瑕疵,法律也为此设定了救济期限,原告未在期限内行使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

2抛出“除斥期间”抗辩:向法庭清晰呈现了时间线:202212月(原告知情)→ 20245月(生育子女)→ 20261月(提起诉讼)。我们指出,从知情到起诉,间隔远超一年。在此期间,双方不仅未分居,反而共同养育了孩子,这充分表明原告在知情后以实际行动继续维持婚姻,放弃了撤销权。我们援引相关司法观点强调,设立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防止一方在感情破裂后利用对方过往的疾病问题随意否定婚姻效力。

3.关于子女抚养与彩礼:指出,在婚姻关系未被撤销的前提下,原告关于返还彩礼、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便失去了基础。关于子女抚养,我们强调婚生子杨昊泽在诉讼时未满两周岁,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且被告病情稳定,具备抚养能力和意愿。

三、 办案结果与启示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的核心抗辩意见。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许芸婷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情形属实。但是,原告杨之民在2022年被告住院期间已知悉其患有精神类疾病,此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足以证明原告在知道后仍愿意维持夫妻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原告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超过一年未主张权利,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杨之民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胜诉,是精准运用法律程序规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范例,带来以下几点深刻启示:

1.程序规则有时优于实体争议: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情感纠葛往往复杂激烈,实体事实难以厘清。本案中,对方主张的“隐瞒疾病”在情感上容易获得同情,但我们通过紧扣“一年除斥期间”这一程序性规定,成功地将法庭审理焦点从情感是非转移到法律技术的适用上,最终扭转局面。这提示律师,尤其在《民法典》时代,对于撤销婚姻、无效婚姻等情形,必须首先审查其行使权利是否在法定期间内。

2.证据链的构建至关重要: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不能仅凭当事人陈述。本案中,住院病历(证明病情及时间)、孩子出生证明(证明知情后仍有共同生活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支撑了我们关于除斥期间起算和经过的主张。

3.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法典》设立撤销婚姻制度,旨在保护婚前不知情的配偶一方的选择权,但该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积极行使。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关系稳定性的尊重,防止撤销权被滥用为结束婚姻的便利工具。当事人若在知情后长期容忍并继续共同生活,法律将视为其对婚姻状态的接受。

4.诉讼策略应灵活应变:面对原告将诉讼请求从“离婚”变更为“撤销婚姻”,我们迅速调整策略,从准备应对感情破裂标准,转向重点研究撤销权的构成与消灭要件。这种临场应变能力源于对法律体系的熟悉和对案件核心的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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