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蒙城XX有限公司在蒙城县范集建设光伏电站,南京XX有限公司总承包了该项工程,青海省XX有限公司分包了此项工程。祖X带领其施工队为该项目做地下电缆过路穿越顶管施工,并包工包料180PE管材。施工结束后,祖X与青海省XX有限公司蒙城范集20兆瓦光伏项目部员工李XX于2016年8月1日对现场施工顶管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173600元,除去已付的5万元,剩余123600元未付。2017年1月10日,经祖X催要,该项目部员工董X在工程确认单上备注:“应项目部及派出所要求,以上费用由南京XX有限公司代付,再与青海XX有限公司无关”,并加盖青海省XX有限公司蒙城范集20兆瓦光伏项目部印章予以确认。原告祖X以此将二被告南京XX有限公司、青海省XX有限公司诉至本院,催要工程款。
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作出(2017)皖162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蒙城XX有限公司、南京XX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蒙城县范集建设光伏电站工程款。
律师点评:
1、本案是实际施工人起诉违法分包方、承包方的典型案例,因承包方足额支付工程款且相关结算材料并非承包方出具,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2、青海XX有限公司作为违法分包方,对实际施工人施工工程进行了结算,且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律师意见:
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发包方、承包方还是实际施工人均应尽可能签订相应的施工合同、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如收货单、工程签证单、结算单、请款单、工程付款凭证等,以避免后期权利被侵害时无证可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