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庆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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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合伙人律师执业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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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

作者:陈庆福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0次举报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陈庆福律师,本科学历,1991年2月取得律师资格,1992年开始执业,现是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律师协会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厦门
  • 执业单位: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319********4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