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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红律师
执业资质:1350520**********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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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蔡红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5日|分类:综合咨询 |3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公司辩称:1、代理人许金品仅在授权期间(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12月5日)内有代理结算的权利,确认金额为6692541元,对超过授权期限之外的货款应由与原、被告之间另行结算。2、被告金迈王公司拖欠原告志成公司货款,是由于原告未开具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应判令原告对被告开具出增值税发票。
经过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在买卖合同中,结算单上即便没有被告的公章,但经被告合法代理人确认的,仍然可以认定尚欠货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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