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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顾问单位建工案件-全部驳回对方130余万请求

发布者:张巧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3日|分类:工程建筑 |5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顾问单位劳务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58,706.45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1,158,706.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截至2023年7月24日止的利息为62,500 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因工期拖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截至 2023年7月28日止的利息为5,394元);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材料计价5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 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截至2023年7月28日止的利息为2,697元);

  4. 判令总承包公司就上述第1、2、3 项请求金额(合计XXX.45元)在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工程简介:总包公司分包劳务给顾问单位劳务公司,涉及四川省某市高速公路及附属涵洞、护坡、渣土运输、水沟工作约定综合单价计价,因征地赔偿当地多次阻挠施工导致误工,施工过程中由于双方提前终止了合作关系原告单方制作了结算书,未经顾问单位确认就直接退场,项目至今未验收也未交付使用。截止起诉前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合计:XXX元。


争议焦点:

  1. 原告主张项目亏损也曾经报送给被告要求重新计算,亏损包含:雨季施工、设计变更、主材料未及时供应、周材闲置等原因合计26万余?这一部分被告是否认可?原告有无证据

  2. 已经签字认可的《已计量价》原告主张部分单价不予认可?如何查明

  3. 原告主张退场时还有滞留材料已经被后续分包的劳务班组使用要求补偿?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如何举证?

  4. 被告主张与原告约定了主材损耗率,损耗超标应该扣除?

  5. 施工工艺发生改变部分施工内容未按照原定方案施工,成本和劳务成本区别较大?如何计算

    庭审过程中我方多次建议对方提起司法鉴定,法院也释X原告愿意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原告坚持不予申请鉴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全权承担。

案件总结:

1、劳务分包合同需要具体明确,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劳务分包合同非常细化,这一约定直接驳回了很多原告重复计算金额的施工项目,因为驳回了约定明确的包含在综合单价里面的施工内容。

2、往来结算需要注意,不确定不认可的内容一定不要随意回复,否则后续发生争议不能以仅认可一部分又不认可某些项的做出抗辩。

3、施工过程中领取资料和遗留资料需要留痕也需要核实清楚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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