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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某局违法强拆,行政纠纷一案(下篇)

发布者:林峰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行政诉讼 |369人看过

林峰律师,本人接受原告广州市某某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以原告方代理人的身份参与了贵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一)广州市某某区某某局、被告(二)广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其它纠纷一案,现结合本案的庭审情况,就本案的证据、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为维护原告方合法权益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本案的证据及庭审确认的事实。

   (一)原告针对本案被告(一)、(二)的行政违法行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广州市营业性停车场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穗某某审2010年8号、穗某某审2010年13号);《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证明》,(编号:20HD00XXX)。

证明:原告依法取得“某某停车场”的营业性停车场经营权,该经营权具备合法性及公信力。

证据2、《会议纪要》某某区路内临时停车场(位)联合审批小组办公室2016年5月30日印发。

证明:该纪要未经某某区区长签署并依法予以向社会大众公布,不具备政府政令法律效力。不能做为被告(一)、(二)做出涉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证据3、《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关于任先生反映停车场经营问题的答复意见》。

证明:被告(一)、(二)在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下,非法强行拆除原告“某某停车场”的停车牌等设施,并阻止原告继续经营该停车场的事实。

    针对被告(一)、(二)的答辩,追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4、《答辩》。

证明:?原告多次向市政局要求缴纳占道费用,但是市政局答复市政道路没有交付,需要被告(一)某某局向其移交市政道路;?原告积极与被告(一)某某局协商但是被告(一)某某局行政不作为未予答复。

证据5、《申请书》。

证明:?原告多次向市政局要求缴纳占道费用,但是市政局答复市政道路没有交付,需要被告(一)某某局向其移交市政道路;?原告积极与被告(一)某某局协商但是被告(一)某某局行政不作为未予答复。

证据6、《通知》。

证明:?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某某区某某某管理所,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暂停公共道路的收费?被告(一)某某局行政不作为,没有做出任何针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原告行政许可合法的前提下,迳行强拆;该《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

证据7、《会议纪要》。

证明:?涉事小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系由开发商没有移交设施,与原告没有关系;?相关道路没有移交给市政局,涉事道路并不构成市政公共道路,被告强拆没有法律依据,为非法行为。

 

(二)被告(一)、(二)的答辩、证据及原告方反驳、质证。

1、被告(一)某某局在《答辩状》中辩称:答辩人从未做出撤销原告的行政许可决定;原告方没有缴纳占道费;原告方没有取得市政部门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想证明被告强拆行为为合法。

原告方反驳:?在市交通委的相关通知发布后,被告(一)某某局没有具体行政行为来说明,原告方的原行政许可是被撤销?无效?失效?更换?且市交委的通知没有溯及力,原告方的原行政许可仍然合法、有效!

?在没有否认原告原行政许可合法的前提下,没有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迳行强拆,是否非法?

现有的证据证实,相关道路没有移交给市政局,不构成市政公共道路,原告如何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且被告(一)某某局对原告的诉求置之不理,构成行政不作为;

某某区某某某管理所的伪《通知》,要求暂停市政公共道路的收费,但是强拆的范围包括尚未移交的所谓“市政公共道路”、内街内巷、合法小区,是否合法?

2、被告(二)某某街道办在《答辩状》中辩称:原告不是停车场的合法经营主体;原告非法经营。

原告方反驳:?原告合法取得停车场收费许可,没有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件说明原告的行政许可为非法!

?根据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委托书》,证明原告合法取得被告(二)某某街道办的授权,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二)曾经取消过该授权;

本案原告的行政许可是被告(一)、被告(二)及广州市某某区发展和改革局共同的行政行为,被告(二)单方面、没有证据证实的所谓撤销是否合法?

相关道路没有移交给市政局,不构成市政公共道路。

3、对被告方提交的证据的反驳:

被告提交证据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停车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穗交函【2014】787号)。

原告方质证意见:该通知要求暂停办理停车场经营行政许可,没有溯及力,原告原行政许可合法有效!

被告提交证据5、《通知》。

原告方质证意见:?通知主体某某区某某局某某某管理所,行政主体不适格,不具备法律效力;?伪《通知》,要求暂停市政公共道路的收费,但是强拆的范围包括尚未移交的所谓“市政公共道路”、内街内巷、合法小区,是否合法?该路段没有交付给市政局管理,不是“市政公共道路”,被告方强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提交证据10、《委托书》。

原告方质证意见:?根据被告方提交的证据《委托书》,证明原告合法取得被告(二)某某街道办的授权,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二)曾经取消过该授权;

?本案原告的行政许可是被告(一)、被告(二)及广州市某某区发展和改革局共同的行政行为,被告(二)单方面、没有证据证实的所谓撤销是否合法?

被告提交证据11、《会议纪要》。

原告方质证意见:?涉事小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系由开发商没有移交设施,与原告没有关系;?相关道路没有移交给市政局,涉事道路并不构成市政公共道路,被告强拆没有法律依据,为非法行为。

该纪要未经某某区区长签署并依法予以向社会大众公布,不具备政府政令法律效力。不能做为被告(一)、(二)做出涉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三)本案事实。

1、2010年5月10日、2010年8月6日,被告(一)分别向原告颁发《广州市营业性停车场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穗某某审2010年8号、穗某某审2010年13号,原告依法取得位于广州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路58号“某某停车场”的营业性停车场经营权。

2015年9月10日,原告依法取得广州市某某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证明》,编号:20HD00XXX,进一步确认原告对“某某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经营权的合法性,并对收费标准向社会大众予以公示。

2010年4月27日,原告依法取得被告(二)广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书》,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授权。

因此原告的经营权具备合法性及公信力。

2、《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近期停车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穗交函【2014】787号)。该通知要求暂停办理停车场经营行政许可,没有溯及力,原告原行政许可合法有效!

某某区某某局某某某管理所发布通知,伪《通知》,要求暂停市政公共道路的收费。

《会议纪要》,?涉事小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系由开发商没有移交设施,与原告没有关系;?相关道路没有移交给市政局,涉事道路并不构成市政公共道路,被告强拆没有法律依据,为非法行为。

3、2016年6月28日上午十点左右,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一)、(二)突然强行拆除原告“某某停车场”的停车牌等设施,并阻止原告继续经营该停车场。强拆的范围包括尚未移交的所谓“市政公共道路”、内街内巷、合法小区。

被告(一)、(二)这一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经营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及名誉上的巨大损失。

 

    (四)、结论:原告的行政许可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强拆!

    在没有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及法律文件确认原告原行政许可为非法的前提下,被告(一)、(二)没有做出具体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没有提前通知;涉案道路不构成“市政公共道路”;被告(一)、(二)迳行强拆。且强拆的范围包括尚未移交的所谓“市政公共道路”、内街内巷、合法小区,并阻止原告继续经营。

被告(一)、(二)这一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原告的合法经营行为,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及名誉上的巨大损失。

 

     二、鉴于:原告的行政许可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强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被支持,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一)某某局、被告(二)某某街道办,没有遵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导致原告的行政许可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强拆!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因此原告的全部诉求应当被贵院支持,请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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