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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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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

发布者:从化徐科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8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某某,女, 19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城郊街镇X号。

  委托代理人:徐科,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街口街雄锋村X号。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 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話代理人徐科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XX年X月X 日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 婚生女儿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至两周岁,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元/月的生活费;李某某年满两周岁后,由被告抚养,原告向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月的抚养费。李某某的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原、被告双方离婚后,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婚生女儿抚养费, 但被告都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截至20XX年X月,被告欠原告婚生女儿抚养费11000元。被告离婚前及离婚后长期沉迷赌博,婚生女儿若两岁后由其抚养, 被告长期对外负债, 没有稳定的资金给婚生女儿提供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被告沉迷赌博,无心关心婚生女儿成长;被告经常对外躲避债权人,没有时间陪伴婚生女儿,无法给女儿稳定的生活环境。综上,婚生女儿两岁后由被告抚养不利于婚生女儿成长。原告踏实勤恳地经营广州市XX有限公司,有稳定的收入,而且与家人共同生活,家庭和睦,既能为婚生女儿提供资金供其享受良好的生活、教育等成长环境,又能为婚生女儿提供温馨的家庭环境,供其健康成长。故请求法院判决: 1、被告支付.20XX年X月至X月婚生女儿李某某的抚养费共12000 元。2、婚生女儿李某某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婚生女儿李某某生活费1000元/月,医疗费、教育费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答辦,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X年X月X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儿李某某(201X年X月X日出生)由李某某抚养,考虑女儿年纪幼小,由梁某某携带李某某至2周岁,李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给梁某某。李某某满2周岁后,由李某某携带抚养,梁某某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给李某某直至李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李某某的教育、医疗费、保险费由李某某、梁某某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原、被告离婚后,李某某一直跟随原告梁吗生活。另查明,原告梁某某是广州市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到庭陈述、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吗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李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梁某某和被告李某某离婚时达成婚生女儿李某某2周岁前由原告梁某某携带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给原告梁某某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原告梁某某已按协议抚养了婚生女儿李某某,被告李某某也应按照协议支付女儿的生活费给原告梁某某, 被告李吗未到庭参加诉讼, 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已支付生活费,所以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女儿201X年X月至201X年1X月的生活费12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生女儿李某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离婚时已就小孩抚养问题进行处理,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李某某,对原告的主张,本院结合以下因素考虑:第一,虽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但李某某自出生后原告梁某某一直对其进行照顾抚养, 被告在离婚后从未依照协议支付生活费给女儿李某某,且被告经本院传唤后仍不积极应诉,证明被告对女儿疏于关心,有抚养权但未尽到抚养义务。第二,女儿李某某为两周岁以下幼童,随母生活对女儿生活上的照顾有利。原告梁某某有固定的住所,经济条件较好,有能力抚养李某某并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综合以上情况考虑,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女儿李兩相的抚养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 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抚养权变更后,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1000元, 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但其没有举证证明被告的经济收入状况,本院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生活费8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目内支付婚生女儿李某某从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的生活费共12000元给原告梁某某。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生女儿李某某变更为原告梁某某抚养;三、被告李某某从201X年X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给婚生女儿李某某直至其满十八周岁止,并负担其教育费、医疗费的50%;四、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目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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